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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0:57  

1.目的及意义

根据中央军委《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经中央军委批准,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已在2017年7月启动,在试点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军人或军队单位认为军级以下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军事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审理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并且在第五条还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进一步补充,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9~85条规定的海事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十款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行政案件。以上是审理特定的某一类行政案件的专门法院,除此之外,目前还有一些地方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合性的行政案件,这是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所导致的。

行政诉讼制度在现代各国诉讼法中不可或缺,它对保障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很难完全排除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这让行政审判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为了消除这种消极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改革要求,新《行政诉讼法》18条第2款作出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导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目前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已经在全国部分法院展开试点活动,在这期间,铁路运输法院进入很多学者的视野。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主要是为了是审判公正独立,选择依托专门法院进行改革是成本较低也比较有效的一种方式。建国初期设立各专门法院比较注重对特殊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新设立的各专门法院则更加注重对特殊类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专门法院是法院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凡专门法院都实行集中化管理和专门化司法,其管辖范围一般是全国性或跨区域的。而在众多专门法院中, 选择依托铁路法院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将行政案件作为特殊案件纳入其管辖,显然与铁路法院特殊的历史境遇与现实条件有关。一方面,铁路运输法院的辖区依铁路而设, 基本上覆盖全国, 利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 铁路法院转隶地方基本上采取省级统管的模式, 即铁路法院的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 与地方行政部门没有直接关联, 加上铁路法院自身具有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特殊经验, 利用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在排除地方干预方面具有其他专门法院无法比拟的组织优势。

对应否在中国建立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问题,20世纪30年代曾有学者得出结论为:“行政法院制度确实不能提供普通法院所不具备的新内容。相反,容易产生分派法官、确定管辖权和法律解释上的诸多困难。”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界有人提出应建立独立行政法院,并较为具体地为之设计了方案。时至今日,虽然官方已明确否定近期有设立行政法院的计划,但国内不少学者认为现阶段的改革只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以“审理行政案件”为主的法院实际上是行政法院的近似物,最终目标应是建立行政法院。而对于应该设立怎样的行政法院体系,也有不少学者已经作出了设想,虽然有部分论者主张参照德国模式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但多数观点认为应在最高法院下设行政法院体系。

我选择这个毕业论文题目,主要是希望在了解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进程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学者有关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研究的成果,分析我国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现状,希望可以提出几点有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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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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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现状和依据

二、我国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问题

三、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有关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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