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自主经济制裁的反制立法探析文献综述
2020-04-15 16:52:27
1.1目的和意义:
冷战结束后,在传统武力制裁被国际法所禁止,简单外交制裁、政治制裁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背景下,经济制裁这种效果显著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应运而生,常被强国用作削弱、打击他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实现自身发展利益和政治需求的工具。美国为巩固其国际经济霸主地位、实现综合性政治目的,以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缅甸、利比亚、俄罗斯等国家发展恐怖主义、发展核武器、违反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违反国家公约等为理由,频繁对其进行自主经济制裁,对受制裁国的贸易、金融、出入境等方面进行阻碍或限制,并对受制裁国及普通民众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迫使受制裁国做出改变内政或转变发展模式的让步,由此达到其战略性外交目的。经过多年发展,美国已将经济制裁作为其外交政策的核心手段,并形成了成熟的经济制裁体系。
美国的自主经济制裁无疑体现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色彩,遭到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抗议,部分国家及国际组织(如英国、法国、俄罗斯、欧盟等)已采取了针对性反制措施以削减或遏制制裁产生的负面影响;部分国家(如我国)仍缺少系统的自主经济制裁反制路径、国内立法及政策措施。尽管美国相继出台了1976年《国家紧急法》、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1969、1979年《出口管理法》、1996年《赫尔姆斯-伯顿法》、1996年《达马托法》及《2012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等一系列国内立法,企图为各类经济制裁措施的实施寻找合法性依据,但经济强制类型的域外自主经济制裁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也始终极具争议。
近年来,我国部分政府机构、行业、企业实体及个人也接连受到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的打击,原因即是美国声称我方违反了其出台的经济制裁国内法中关于“三级制裁”(域外制裁)的相关规定。昆仑银行事件、珠海振戎事件、中兴通讯事件、华为孟晚舟事件等制裁案例已经引发国家外交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学者及民众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各行业、企业实体势必会更加频繁地参加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范围地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在对外经济合作过程中,受到外国自主经济制裁直接影响的风险势必增大;同时,我国正倡导“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积极打造与沿线国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然而许多沿线国正是美国的经济制裁对象,我国又将受到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的间接影响,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落实。基于我国跨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国内企业实体在祖国的庇护下更安全地走出国门、优化我国与他国经贸合作发展环境,必须认识到“经济制裁”影响的严重性,努力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广泛借鉴外国反自主经济制裁的先进立法模式与政策措施,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及环境,制定系统的经济制裁反制路径、政策与法律。
本文旨在研究各国对自主经济制裁反制的立法与政策措施,通过梳理美国对我国及别国采取的自主经济制裁措施,对比分析我国与别国所面临的自主经济制裁的风险与挑战,归纳、总结并借鉴各国面对外国自主经济制裁所采取的国内立法措施、政策措施及国际法上的行动,探讨中国反对外国政府自主经济制裁的立法和政策方案,以保护我国经贸领域合法、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际经济市场平等运行。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主经济制裁给受制裁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诸多国内外学者密切关注经济制裁的合法性及反制问题,部分国家及国际组织已采取相关政策及立法措施,旨在抵御自主经济制裁风险及其影响;此问题也激起我国部分学者的研究兴趣。
国外对于自主经济制裁反制的研究开始较早,学者Nicholas Davidson(1998)认为,《赫尔姆斯——伯顿法》扩大了美国法的管辖范围,企图用美国的外交和贸易政策取代外国主权政府的外交和贸易政策,而《达马托法》则更直接地试图影响非美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决策,企图强迫非美国公司就伊朗和利比亚问题做出使美国国会可以接受的决定,而不论其国籍国或注册国的法律或政策如何;欧盟理事会针对《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通过了阻断条款,大幅缓解美国自主经济制裁法案对国际公司造成的危害,并对该法案的运作造成某种限制。John Grayston1 和 Giani Pandey(2009)指出,欧盟是古巴最大的贸易伙伴,而欧盟与美国的贸易关系又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关系,美国通过了自主制裁古巴的立法,无疑威胁三方的经济利益及贸易关系,欧盟为解决与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的相关问题,以美国违背了基于WTO 成员国的承诺为由将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但美国引用WTO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否认自己的责任,为了防止WTO专家组完成对自主经济制裁措施的审查,美国与欧盟最终达成谅解;此外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阻断条款并采取了联合行动96/668(Joint Action CFSP)以缓解美国自主经济制裁措施导致的威胁,但欧盟成员国对阻断条款和联合行动的转化和执行情况并不乐观。2018年8月6日,经欧盟委员会修改的阻断条款正式生效,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ols分析了经修订的阻断条款的潜在影响,认为若欧盟及其成员国想要“重振”阻断条款,则应考虑以下因素:如何协调成员国之间对阻断条款的执行;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是否愿意在欧盟公司面临美国自主经济制裁的重大威胁时,根据阻断条款第5条发放许可证;哪些类型的行为可被解释为符合第5条含义的美国二级制裁;第6条的私人诉讼权利的适用范围有多广,而欧盟法院是否愿意在欧盟一方因美国自主经济制裁遭受损失或丧失商业选择权的情况下自由适用第6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