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现状、解读与展望毕业论文
2020-02-15 09:49:35
摘 要
本文以2013-2018年刊载于25本法学中文核心期刊的涉及人工智能的研究文献为样本,利用文献计量学的研究方法,分别从论文数量、发行年份、文献来源、作者信息、基金支持、关键词及被引情况等方面进行数量分析和分布梳理,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直观的图表来展示其研究特征、研究热点以及发展趋势。进而,为探析近六年来我国法学界对该领域的学术研究的学理主题和学术逻辑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前提与基础。
关键词:2013-2018年;人工智能;法学中文核心期刊;文献计量;研究现状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research literatur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ublished in 25 Chinese law core journals from 2013 to 2018 as a sample, using bibliometric research methods, respectively from the number of papers, year of issue, source of literature, the author information, fund support, key words and cited situations analysis of the number and distribution of carding. On this basis, the research characteristics, research focu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are displayed by constructing an intuitive chart. Furthermore, it provides a referenc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for exploring the academic theme and academic logic of the academic research in this field in the past six years.
Key Words:2013-2018;artificial intelligence;Chinese core journals of law;bibliometrics;Status of research
目录
摘要 Ⅰ
Abstract Ⅱ
第一章 绪论 1
第二章 新时代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现状的分析 3
2.1文献及期刊的统计分析 3
2.2文献作者的统计分析 6
2.3发文基金课题资助情况 9
2.4关键词分析 10
2.5文献被引情况 11
第三章 已有的研究成果解读 13
3.1人工智能在民法方面的法律研究成果 13
3.2人工智能在刑法方面的法律研究成果 14
3.3人工智能在司法方面的法律研究成果 15
3.4人工智能在社会伦理方面的法律研究成果 16
第四章 对研究现状的展望 17
第五章 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1
绪论
2014年6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开幕式时着重提到,关注人工智能迅猛发展趋势,对待人工智能,我们要审时度势、全盘考虑、抓紧谋划、扎实推进。[[1]]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认为人工智能地发展会推动新一轮的信息技术革命,定会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支点。”[[2]]国家领导人在这个时间点的高度重视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推进人工智能发展的庄严号召,更体现了人工智能在新时代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
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则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由“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实现制造强国的宏伟目标成为了时代最强音,一个目标的确立彰显大国宏图,两化联动,信息化工业化深化发展深度融合,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三步走的战略每一步以十年时间层层推进,四项原则的确定体现发展原则,五条方针创新驱动、质量先行、以人为本,五大工程增强基础创新能力,十个领域齐头并进。而每一项战略目标的实施都有着人工智能的参与,都能反作用于人工智能。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人工智能在《中国制造2025》规划中不可或缺。
2016年4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印发《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十三五”期间中国机器人产业发展指引方向。该规划中各种类型机器人都与人工智能技术密切相关,或基层建设,或产业升级,科技的力量所体现的作用会越来越大,而5月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 ”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则将人工智能发展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17年7月,国务院在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也明确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目标,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这种国家战略的重视自然也会得来科技学界的同步反映,从科技界动态来看,如2015年7月北京的“2015中国人工智能大会”,会议通过了《中国人工智能白皮书》,还有2016年4月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发起的“2016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大会暨人工智能60 周年纪念活动启动仪式”,这些科技界前沿会议为中国人工智能提供理论指引,给产业界释放重要信号。由此可见,十八大以来,不仅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中,人工智能已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被赋予了艰巨而光荣的使命,而且在科技界和产业界中,人工智能领域更是迎来了前所未有的优良成长环境。
然而,法学界对人工智能这一科技新生事物的相关研究尚处于分散化、任意化的起步阶段,为了厘清此领域的研究路径,并把握研究规律、特点和前沿动态等研究现状,笔者以2013—2018年间法学中文核心期刊[[3]]论文为素材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基本情况进行计量统计,以期为我国的学界和实务界提供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参考依据,进而,积极引领人工智能的司法创新。
新时代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现状的分析
2.1文献及期刊的统计分析
在此部分,笔者将运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文献期刊数量统计分析、研究者的职业地域分布、与研究相关的基金项目数量、关键词统计等诸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定量分析来反映当前的研究情况。
以“人工智能”为检索词在CNKI上进行主题检索,将文献来源限定为25本法学中文核心期刊,将时间跨度限定为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4]],共得到期刊论文74篇。2013年为0篇,2014年为2篇,2015年为1篇,2016年为1篇,2017年为8篇,2018年为62篇。以年份为区分标准,可得到一个相关文章数量年度变化的曲线图(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2013年的文献数量为0,2014年的文献数量为2,2015年文献数量为1,2016年的文献数量为1,这四年的数据说明学界对此关注度较低,学术成果产量不高。2017年的文献数量则为8,相较前三年上升明显,但仍然不温不火,而2018年的文献数量则为62,相较前两年趋势陡升。由此可见,在2018年关于人工智能的学术热度突然被提高到了相当的程度,成为了学术热点。这一明显的数量变化跟2017年7月8日印发并实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及2018年9月的2018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密切相关。据此可推断,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学术前沿实践会极大地影响学术动向,而学术界会及
时地回应时代需求和改革热点。
对25本法学中文核心期刊所刊载的先行文献数量进行定量分析(见图2),可以发现,期刊编辑对这一领域成文的用稿偏好,从而可进一步推断学术界的具体学者群体对新时代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动向。若将上述74篇2013年至2018年刊载于法学中文核心期刊的先行文献平均分摊到25本期刊上,每本期刊的先行文献的平均数应为3。但是,从图中可以看出,2013年至2018年这六年中,只有一本期刊的用稿数量达到两位数,三本期刊的用稿数量为零,其余21本期刊的用稿数量为个位数。根据刊载先行文献的数量排序可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所刊载的论文数量为13,位居第一;《法学》和《知识产权》并列第二,数量同为8;《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和《比较法研究》并列第三,数量同为6;《法学论坛》、《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和《法学研究》并列第四,数量均为3;《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河北法学》并列第五,数量均为2;《政法论丛》、《法律适用》、《行政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和《中国刑事法杂志》并列第六,数量均为1;《当代法学》、《法学家》和《中外法学》并列倒数第一,数量均为0。总体上来看,25本法学中文核心期刊对于新时代下人工智能发展的论文的采用数量上呈现出一种不平衡不充分的样态。这一数量上的多少次序也反映了上述各个期刊的编辑部门对十八大以来人工智能法学发展的关注程度。毋庸赘言,刊载相关论文数量越多,意味着该期刊的编辑部门对人工智能的关注度越高。
由于各期刊的主办方 也会影响期刊的选稿用稿偏好,所以,若根据上述期刊的主办方来进行排名,则可以阐明各主办方对该制度的关注情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的主办方是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的主办方同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的主办方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法学杂志》的主办方是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主办方同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论坛》的主办方是山东省法学会,《法学评论》的主办方是武汉大学,《政治与法律》的主办方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的主办方是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的主办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河北法学》的主办方是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政法论丛》的主办方是山东政法学院,《法律适用》的主办方是国家法官学院,《法商研究》的主办方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法学》的主办方是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的主办方是国家检察官学院,《当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的主办方是吉林大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的主办方是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学家》的主办方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外法学》的主办方是北京大学。若以上述主办方所主办期刊所收录论文数量进行排序的话,则如图3所示。
上述期刊的主办单位总数为20,以2013年至2018年的74篇先行文献作为分子计算平均数可知,每个主办单位的平均刊载数应为3.7。按照从多到少的次序来看,排名第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其主办刊物收录论文数为14;排名第二的是西北政法大学,其主办的学术期刊收录论文数为13。
与之相对,收录先行文献数量均为零,排名并列倒数第一的期刊主办单位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主办的《中外法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法学家》在办刊宗旨上都是法学全领域的学术研究,并没有特定的用稿倾向,这两本期刊的主办单位和编辑部门在过去的六年里未将人工智能的法学发展纳入用稿的视野范围之内,似乎可以认为对人工智能的法学发展尚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此外,刊载先行文献数量达到平均值3.7及以上的期刊主办方除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外,依次分别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由此可见,自十八大以来,在法学科研基础具有传统优势的“五院四系”中,仅只有三所院校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学发展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学术关注,而作为法学中文核心期刊主办方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也都对该制度展现了学术兴趣,体现了宽广的学术视野。
刊载先行文献数量低于平均值的期刊主办方除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外依次分别是山东省法学会、武汉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河北省法学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大学、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上述法学核心期刊的主办单位的办刊宗旨虽然各有侧重,但是都可以收录新时代人工智能的法学论文。然而,新时代人工智能的法学发展却未能在上述期刊中得到充分地反映,相关学术成果的呈现度不高。基于这一现象,这些期刊的主办单位对于新时代下的人工智能法学的关注程度似乎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热度不高。虽然文献数量在2018年出现了井喷趋势,但是,关注该领域的学术群体仅限于在法学科研基础具有传统优势的“五院四系”和极少数地区的法学会而已。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围绕该制度的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种不平衡不充分的研究状态。究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人工智能尚处于科技开发起步的历史阶段,人工智能未能普遍适用于日常生活,进而,无法准确且全面地掌握法治效果和状况。
2.2文献作者的统计分析
接下来将围绕文献作者的基本情况展开数据分析。上述74篇先行文献来自于76位作者,其中发文超过2篇以上的有:刘宪权(6)、齐延平(2)、储陈城(2)、马长山(2) ;另外还有72位发表1篇的作者,即李欲晓、马立新、万琦、郭鹏鹏、熊琦、梁志文、司晓、王迁、吴汉东、易继明、刘影、季冬梅、高一飞、郭志京、李晟、张玉洁、张建文、余成峰、冯洁、冯洁语、陶乾、郑志峰、西原春夫、彭文华、张凌寒、李训虎、江必新、林少伟、吴允锋、李伟民、陈璞、李林、马平川、盛学军、左卫民、高鸿钧、时方、龙文懋、李飞、殷秋实、罗维鹏、管晓峰、李扬、许中缘、陶盈、钱大军、高丝敏、左亦鲁、张龙、郑佳宁、葛翔、王禄生、高翔、陈景辉、查云飞、皮勇、孙山、杨志琼、姜野、洪冬英、洪岩、冯珏、许明月、胡荷佳、谭玲、林雨佳、曹建峰、高建、王昭武、郑礼华、李晓宇、邹越。[[5]]以上这些作者,大多数都是我国当代法学界和司法界中的知名专家、著名学者,他们的学术成果能对新时代下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
上述文献作者的署名单位有38个,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山大学、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海洋大学、烟台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大学、苏州大学、四川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大学、东南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大学、安徽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腾讯研究院。以上这些署名单位,绝大多数是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法学研究的著名科研院校。这也反映出,我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对于该制度的研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注。
从文献作者的职业来看,见图4可知,来自于高校系统的人士数量最多,有66位,达到压倒性的多数,占比为86%;来自于行政系统的人士数量居于次席,有6位,占比为8%;来自于法院系统和社会单位的人士数量并列第三,各有2位,占比各为3%。对于高校系统的学者而言,围绕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和写作,本来就是应尽的本职工作,但是如此之高的比例说明新时代人工智能法学在司法实务界影响并不明显。据此可以推论,至少在当前,人工智能的法学问题尚未引起司法界和实务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也许只有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应用普及,有待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做出回应之后,司法实务界才会涌现出高质量的涉及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