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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规范文献综述

 2020-04-18 20:48:11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任务。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总结了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之后,拟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是从宽的核心,而围绕量刑的规范体系必将成为未来改革的重点之一。

2、现实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其中囊括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多种具体法律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认罪认罚案件在实体上从宽处罚,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在程序上从宽处理,简化审判程序,缓和强制措施的适用,可以附条件终止诉讼。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服务刑事司法改革的现代化进程,有效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也为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行使诉讼程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理论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其建立是受到了”刑事宽和”理论的影响,这项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在借鉴试点经验和国外法治经验,再结合社会长期实践发展起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的产物。

根据量刑理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报应性属于责任刑,预防犯罪为目的属于预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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