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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权之构想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4:56  

摘 要

无障碍环境是保障包括老年人、残障者等全体社会成员能够自主、平等地融入社会生活,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由于庞大的残疾人口数量以及加剧的老龄化现象,障碍者的数量日益上升,因此保障障碍者权利具有现实意义。在肯定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我国无障碍法律环境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障碍者在面临此类障碍所带来的侵害时,大多都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有效地保护自己。本文将从无障碍环境权的构建方面入手,揭示无障碍环境权的属性及内容,借鉴国外无障碍环境权保护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设立无障碍环境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无障碍环境权展开立法构想。

关键词:障碍者;无障碍环境;环境权;权利保护

Abstract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s the basic condition to cover all members of society including the aged and the disabled to independently and fairly share the achievements of society development. With the aggravation of the aging phenomenon as well as the increase of the population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 there will be more and more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 and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has a realistic significance. After affirming that our country’s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has made certain achievements after more than 30 years of developmen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ccessible legal environment. When the obstacle is faced with such obstacles, most of them cannot use legal weapons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mselves. The article will star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accessibility rights, reveal its attributes and content, analyze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setting up it, and make legislative ideas on the Right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

Key Words: Disabilities;barrier-fre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rights; rights protec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1.3研究思路 2

第2章本文对无障碍环境权的界定 3

2.1对无障碍环境权定义的构想 3

2.2对无障碍环境权性质的构想 3

2.3对无障碍环境权主体和内容的构想 4

2.3.1无障碍环境权主体构想 4

2.3.2无障碍环境权内容构想 4

第3章 国内外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现状 5

3.1国际上无障碍环境保护现状 5

3.1.1国际人权书中关于无障碍环境的保护 5

3.1.2澳大利亚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 5

3.1.3美国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 5

3.2国内无障碍环境保护现状 6

3.2.1无障碍环境的立法发展 6

3.2.2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 6

第4章 无障碍环境权行政法与民法共同保护的必要性和民法保护的可行性 8

4.1无障碍环境权行政法与民法共同保护的必要性 8

4.1.1适用主体广泛 8

4.1.2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 8

4.2无障碍环境权民法保护的可行性 9

4.2.1体现于民法的人文关怀 9

4.2.2实现于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 9

第5章 无障碍环境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构想 10

5.1明确对障碍者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 10

5.1.1合理差别原则 11

5.1.2优先保护原则 11

5.1.3合理便利原则 11

5.2完善无障碍环境权在行政法方面的保护体系 11

5.2.1明确无障碍环境权的责任主体 11

5.2.2强化无障碍环境权的问责机制 12

5.3将无障碍环境权纳入民法保护范畴 12

5.3.1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对无障碍环境权的保护 12

5.3.2在人格权法中确认无障碍环境权为障碍者的特殊权益 12

第6章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我国目前拥有 8500 多万残疾人,是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自 2000 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2.5亿,其中4000万已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他们很高程度地依赖无障碍环境。除此之外,诸如儿童、孕妇、伤病人员等有特殊需求的人无疑也是无障碍环境的受益者,可以说每个人都会有存在障碍的时期,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以及对无障碍环境权的保护潜在地使我们每一个人都受益。

当今,科技发展的速度非常快,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更为丰富,由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交往方式也越来越多样,看似便利的同时也给障碍者带来了更多的障碍,如出行障碍、就业障碍、获取信息障碍等。在社会倡导和谐发展,主张人人平等的今天,仍有非常多的障碍者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求助无门。无障碍环境权也将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课题。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俊雄说“现代法律应透过各个抽象的人格,而进一步着眼于贫富、强弱、贤愚等差别之具体人类,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又有社会之存在意义[1]。那么,对于无障碍环境权的界定是什么?哪些人将因对无障碍环境权进行保护而受益?应通过何种途径来保障无障碍环境权?等等。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值得去研究和思考。

1.2研究意义

障碍者在无障碍环境中可以做到真正地走出家门、融入社会以及享受社会发展为人们提供的诸多便利。生理上的行动不便致使老年人、孕妇等障碍者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大大降低,一方面会造成生理机能的弱化,不利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会对障碍者在心理上产生消极的影响,而无障碍环境可以扩大障碍者的活动范围,提高障碍者的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的兴趣,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与此同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水平,也可以提高公民的素养。

1989年4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经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上日程[2]。通过近三十年努力,我国无障碍物质环境的建设在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相比于无障碍物质环境的建设,法律层面上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后了许多,法律上规制的落后一方面体现在对无障碍环境权保护对象的狭窄比较范围,在我国,无障碍环境权的保护对象仅停留在残疾人的范围,而没有明确每个人都是无障碍环境的受益者;另一方面在国内的立法上,无论是《残疾人保障法》还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都是完全的行政法规制,截至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在民事权利保护层面对障碍者的无障碍环境权作出规定。这也使得许多障碍者找不到合理的途径来保障自己无障碍环境的权利,同时因为这种情况,多数无障碍的设施建设得不到使用或者不能使用,这也对社会资源产生了极大地浪费。近年来,有学者开始探讨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等民事权利,此类探讨对无障碍环境权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研究的程度不深,没有深入到无障碍环境权的具体保护上。

之前对无障碍环境权的研究极为稀少,研究的深度也极为有限,对无障碍环境权在概念上的界定也少有研究,本文的意义在于分析无障碍环境权的界定、无障碍环境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以及探究无障碍环境权的保护路径,从而为现实中很多无障碍环境权受侵犯而求诉无门的情况在立法上提出救济的依据。这既是本文的中心内容,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同时,本文将无障碍环境权的社会法属性与民法属性结合,对民法现代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3研究思路

首先,通过结合当前学术界关于人权与环境权的探讨,分析人权与环境权的交叉部分,以此界定无障碍环境权的基本属性;其次,通过列举国内外关于无障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指出我国当前无障碍环境保护立法的缺失与不足;再次,借助国外先进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学者对人格权立法的相关研究,分析我国无障碍环境权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以上述探讨为基础,对我国无障碍环境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出构想。

  1. 本文对无障碍环境权的界定

2.1对无障碍环境权定义的构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障碍是指“由于自身的伤残、失能,或者外界环境的制约,而失去或限制其发挥参与群体正常生活的作用,特别指参与社会生活而产生的功能障碍”[3]。无障碍则是不受自身障碍条件的制约,能够自主、充分参与社会正常生活的一种状态。无障碍环境有两种定义.第一种定义是不存在障碍,自由活动和使用的环境,第二种定义是一个便于接触与获得的环境。从个人角度出发,无障碍环境是为了给障碍者个人提供便利,消除障碍者在诸如物质环境、信息与交流和接受服务方面所面临的障碍,使障碍者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可以平等地参加社会活动。从社会角度出发,无障碍环境是为所有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种自主、便捷、平等、和谐的整体环境,因为它不但使残障者受益,而且也为老弱病孕、携带重物者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人提供了整体受益的环境[4]。结合对无障碍环境内涵的初步探讨,本文所研究的无障碍环境权应建立在对无障碍环境广义的理解上,即无障碍环境权是指在自然人的周期性生存活动中,出现诸如年老、怀孕、伤病等有特殊需求的阶段时所享有的,在进行出行、居住、就业等社会生活时能够自主安全地接触和利用物质设施、充分平等地获取社会信息以及积极自主地享受个性化服务的权利。

2.2对无障碍环境权性质的构想

无障碍环境权作为一种之前没有真正为人所讨论过的权利,有人会对其性质存在一定的疑问,它到底是属于人权范畴还是属于环境权范畴?这一问题值得讨论。

人权就是指人的群体或者个体,根据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5]。人权的主体是具有普遍性的,但是这种人权的普遍性仅仅是该权利的一种外在表现,其真正的内涵在于尊重和承认权利主体之间的差异性。现在人权理论对于人权主体普遍性的强调是对人权主体差异性的承认与尊重[6]。障碍者虽然身体部分功能出现损耗或丧失,但他们具有完整的人性,享有人生而为人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也理应是人权的权利主体。而无障碍环境权保障的就是障碍者及其他一切社会成员生活无障碍的基本需求,因此将无障碍环境权划入人权的范畴是合理的。

再来讨论环境权,环境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法权,目前发展得十分不完善,并且在对环境权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学界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有学者言:“环境权就像斯芬克斯为环境法学出的一个谜,解不开它,环境法的理论体系就可能被它吞噬掉”[7]。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破坏和污染的环境中利用资源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还有学者将环境权解释为环境所有权、环境占有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受益权、环境人格权等权利,这又将环境权划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另外在立法方面,我国出台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处罚的多是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于像无障碍环境权这种社会而非自然的权利几乎没有涉及。笔者认为环境权的范围不应仅限于自然环境,还应该包括能满足人正常社会活动需求的社会环境,因此无障碍环境权就可以作为环境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但同时需要注意单就对无障碍环境权的保护而言,在环境权相关界定仍存在分歧的现在,将无障碍环境权单独归入环境权保护范畴不是最明智之举,缺乏有力的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无障碍环境权既是人权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环境权的一部分,属于人权与环境权的交叉范畴。对无障碍环境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环境法方面,还要结合人权对其进行综合性保护。

2.3对无障碍环境权主体和内容的构想

2.3.1对无障碍环境权主体的构想

无障碍环境的使用主体不仅仅是残疾人,还包括老年人、妇女以及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8]。没有人会完全不依赖无障碍环境,每个人都有可能在某一阶段或者某种情况下借助无障碍环境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比如老年人、残障人士或者提拿重物的人,所以无障碍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我们统称为障碍人,即使用环境设施、获取社会信息或者获得无障碍个性化服务存在困难的自然人,任何自然人都有一定的几率成为无障碍环境权的权利主体,当然只有自然人在真正面临障碍、并且需要依赖无障碍环境才能完成其基本社会活动时,他才能够实际去行使无障碍环境权。因此无障碍环境权的主体并非仅限于残障人士,而应该划定为存在无障碍环境需求的自然人。

2.3.2对无障碍环境权内容的构想

物质环境无障碍权,是指残疾人、老人、孕妇、提拿重物者、伤病人员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在建筑物、城市道路等设施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中享有的无障碍使用的权利。该权利在无障碍环境权中属于基础性权利,对障碍者实现基本生活的便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肢体障碍者有在公共建筑设施中使用无障碍坡道、无障碍洗手间的权利,视力障碍者有使用盲道、在公共交通设施中携带导盲犬的权利。

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权,该权利主要针对的是存在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的人群,是指视听力障碍者在获取信息以及与社会和他人交流是享有的平等获取与交流的无障碍权。为保障视力障碍者的权利,视力障碍者有权获得出版物的无障碍版本,为保障听力障碍者获取信息的权利,很多节目都拥有手语配置。

社区服务无障碍权,在《无障碍环境条例》中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障碍者也有权要求政府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以方便报警、呼救,这些都是对社区服务无障碍权的保护。

  1. 国内外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现状

3.1国际上无障碍环境保护现状

3.1.1国际人权书中关于无障碍环境的保护

1982年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对于无障碍环境的规定初有涉及,该纲领旨在促进残疾人充分自主参与社会生活,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该纲领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仅表现在物质环境无障碍上;1993年,联合国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规则标准》,在其规则五“无障碍”中强调“各国确认无障碍环境在社会各个领域机会均等过程中的全面重要性”,并在规定物质环境无障碍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信息与交流无障碍;《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由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且该公约于2008年8月3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该公约把无障碍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其第九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初前期规定的物质环境无障碍和信息与交流无障碍之外,条约还规定了服务无障碍,至今该条约仍是国际人权文书中对无障碍环境规定的最为详细的。

3.1.2澳大利亚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

澳大利亚的无障碍法律法规较为完备的制定是其无障碍环境建设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国际条约方面,澳大利亚是最早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在国内立法上,《国家残疾人战略》以包容和无障碍社会、权益保障和立法、经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关怀、学习和技能、健康与福利六项为基本内容,规定在以上六方面为保护无障碍环境权而优先采取行动,《残障歧视法案》对澳大利亚境内所有的社会成员充分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对推动澳大利亚各领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澳大利亚的整体无障碍环境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在全国性的无障碍法律法规的同时,下辖的六个州和两个地区也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无障碍法规,比如新南威尔市有《残疾人服务法》、《反歧视法》,维多利亚粥有《残疾人法》、《残疾人服务法》、《智力残疾人服务法》等[9],将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做到因地制宜,以此促进澳大利亚整体的无障碍环境的快速发展。

3.1.3美国对无障碍环境的保护

在一战后,为了保护在战争中受伤而残疾的军人,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康复法案》。1961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公布《使残障者易于接近和使用的美国建筑物及设施设计标准》首次对建筑物和设施提出了无障碍建设标准,以确保残障者的正常使用[10]。在这之后,美国通过颁布《住宅法》、《都市大众交通法》、《残疾人教育法案》等在内的 170 多部联邦法律,建立起了一个保障无障碍环境的强大法律体系,其中,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案》最具代表性,它创造性地使无障碍环境的相关权利不仅属于残障人的人权,同时让其成为了一项可以直接行使的民事权利。

在无障碍环境相关权利的监督保障方面,美国设立了专门的联邦机构“无障碍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享有主动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职能,而且在保障无障碍环境的民事权利方面,该委员会设立了面向全体公民开放的投诉系统,鼓励社会成员对各级联邦机构和公共设施及面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的无障碍情况进行监督[11]。这为我国开拓无障碍环境权保护道路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此外,政府还对一些自发保护无障碍环境相关权利的民间组织提供了资金支持。

3.2国内无障碍环境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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