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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6:15  

摘 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各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也随之诞生,其中非法集资活动尤为猖獗,屡禁不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壮大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风险和危害。就目前国内现状而言,对于非法集资虽然多次反复加以整治,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健全,其效果并不明显。本文拟从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着手,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总结其具体表现形式,梳理其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更好地确定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研究非法集资法律责任并加以追究并,对如何进行防治联系实际情况对提出浅薄的建议,以期对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有所帮助。

关键词:非法集资 法律规制 防治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times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various phenomena of disrupting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have also emerged. Among them, illegal fund-raising activities are particularly rampant and can not be stopped, which has caused serious risks and hazards to the security,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market. As far as the current domestic situation is concerned, although illegal fund-raising has been repeatedly rectified, the legal regulation is not perfect, and its effect is not obvious.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start from the social root of illegal asset-raising, analyze the causes of illegal asset-raising, summarize its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sort out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its related charges, better define the definition criteria of illegal fund-raising, study the legal liability of illegal fund-raising and investigate it, and put forward some shallow suggestions on how to prevent and control it in lin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illegal fund-rais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capital is helpful.

Key words: Illegal fund-raising Legal regulation Prevention and cure suggestion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二章 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和表现形式 2

2.1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 2

2.1.1金融业的发展滞后 3

2.1.2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 3

2.1.3 信息不流通、群众受专业教育水平低 3

2.2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4

2.2.1 非法集资在个案中的表现形式 4

2.2.2非法集资表现形式的类别化 5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方式来进行非法集资; 6

(12)借用网上虚拟“电子黄金投资”的名头来进行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披着羊皮的狼,混淆视听 6

第三章 非法集资的法律性质认定标准 6

3.1非法集资的法律性质 6

3.1.1 非法集资性质的法律认定实践 7

3.1.2 非法集资性质的本文认定 7

3.2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的确立 8

3.2.1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9

3.2.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0

第四章 非法集资法律责任的追究 10

4.1非法集资民事责任的追究 11

4.2非法集资行政责任的追究 12

4.3非法集资刑事责任的追究 12

第五章 非法集资的防治建议 14

5.1 畅通合法的融资渠道 14

5.2加大监察力度 14

5.3提高民众防范意识 15

5.4 强化法律责任的追究 15

5.5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15

5.5.1增设非法集资罪罪名 15

5.5.2现行立法对非法集资认定问题的修正 16

5.5.3重设非法集资类罪名的入罪标准 16

5.6增加民间集资司法救济途径 17

结 论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0

第一章 绪论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关系复杂,使对非法集资进行法律规制变得尤为困难。而在学界,对非法集资的谈论也是如火如荼。就收集到统计数据而言,当前是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期,“e租宝”、“泛亚”等跨省区的重大案件、层出不绝,案件中涉及到的金额数量也不断上升,从最少的几十万几百万到上亿数十亿乃至几百亿上千亿,影响巨大。在参与集资活动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甚至有的案件有数百万的出资人。大部分案件案发的时候,是资金链断裂的时候,这个时候非法集资活动的漏洞已经没有办法掩藏了,这个时候非法集资所得的钱款往往被用于偿还高额利息、企业运作和运营支出以及集资人基于个人欲望的奢侈消费使用,追赃挽损难度大。就我所收集到的信息来看,仅2016年这一年中,就有跨省案件190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的有345起,涉及出资人员超过千人的有235起。而近年来非法集资案的典型案例,“E租宝”案,该案涉案金额达到骇人听闻的762亿余元,其中参与集资的人数也达115万余人,影响范围涵盖全国31个省市,直到案发,仍有近四百亿的资金缺口无法处理,该案的审理,处置十分的困难,此外,“E租宝”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非法集资行为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从行为人最开始进行非法集资时起,到案发后终止,持续时间往往有几年甚至更长,而且,一般到行为人无法兑付承诺的利益时才会案发。大部分出资人在怀疑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并不想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已然受骗,心中甚至任然幻想着集资人能够主动兑现承诺。在实践中,由于行为人非法集资所得大部分都用于约定之外的用途,比如说行为人基于自身欲望的奢侈消费,为了偿还因“补西墙”而“拆东墙”产生的高额利息等等,案发之后往往很难追回,导致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而且从现实案例中的调查结果来看,行为人很多时候并不会仔细记录详细的资金流水,导致行为人集资得来的大额款项去向不明,根本无法追回,这使得出资人的损失很难得到补偿,集资参与人对结果不满意。

那为何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绝呢?很多情况下,只是因为企业在正常的发展需求下,都会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被称为企业的血液,没有充足的资金,企业就没有了活力。但当前金融市场资金流通渠道单调、贫乏,就导致了非法集资活动的产生。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当前国内对非法集资的打击效果是不理想的,本文拟从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背景、根源谈起,分析其成因及其表现形式,梳理当前相关罪名的构成,反思当前的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行防治提出建议。

第二章 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和表现形式

2.1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

非法集资是什么?《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这一罪名,在2017年出台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中定义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1]通俗来讲,非法集资是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通过欺诈的方式骗取、吸纳群众的财务,并承诺对被集资人以某种方式加以回报的行为,但是筹集的资金不会被用到约定的用途,资金链迟早会断掉,而且窟窿越堵越大,群众是得不到回报的,连自己原有的资金也无法受偿。在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人用欺骗的方式(假冒合法、一夜暴富的神话等等),再加以利用人们的寻求高回报、高收益的心理,来吸引群众的,而大部分群众对真实情况不是很了解,加以非法集资人往往会以约定好的份额给予最先一批投资人汇报来诱使更多的人参加进来,所以群众在“真实利益”的存在下,往往就会上当而不自知。非法集资的产生有着很深的社会根源,最早在上个世纪上半叶,意大利人查尔斯庞氏,就利用这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庞氏骗局这种称呼也应运而生,随着时代的更迭,各式各样的庞氏骗局也随之应运而生[2],在现代,庞氏骗局普遍代指金融界的投资诈骗。

在我看来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2.1.1金融业的发展滞后

随着国内群众经济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很多人手中都有相较而言比较充裕的资金,民众在手里都有了一定数额的可支配经济的情况下,往往回想把这些钱用出去来获得更大的收益,但金融业的发展并没有跟上脚步,社融资渠道单一,要求高,融资数额要求大等原因让普通民众没法参与融资活动,这就给了非法集资可乘之机。

2.1.2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

上面所说的庞氏骗局本身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当时世界纷争,不断,金融体系紊乱、个人投资渠道匮乏,监控无力,或者甚至对该类诈骗行为没有明确的认识,给非法集资行为的诞生提供了温床。此外很多时候作为监管者的相关部门的相关官员,为了个人利益,置群众利益不顾,也是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之一。

2.1.3 信息不流通、群众受专业教育水平低

近些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在偏远地带频发,发生的几率比大城市要高得多,究其原因是因为乡村等地区的守文化程度往往较低,很难对非法集资人的谎言进行识别,而且,偏远地区的信息流通往往很缓慢,甚至于近乎阻塞,这就给了非法集资人可乘之机,甚至有时候当群众已然受骗身陷囹圄而不自知的时候,可能还会鼓动亲朋好友一起加入,而往往在亲朋好友的鼓动下,受骗群众越来越多,所以非法集资行为影响范围一般很大,而近些年来,非法集资的行为对象也逐渐由年轻人转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3],所以由此可见,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素养的低下也是非法集资猖狂发生的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非法集资产生的社会根源主要是因为随着人民群众经济水平的提高,手头了一定的资金后的心态不平稳(急功近利,追求暴富,幻想天上掉馅饼等),以及法律知识上水平的增长没有赶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加以国内金融管理体系的不完善,缺乏投资渠道,在非法集资者的巧言之下,集资人很容易就上当受骗。国家相关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也给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2.2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2.2.1 非法集资在个案中的表现形式

任何犯罪行为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活动可以涉及到很多方面,表现形式复杂多变,对此我收集了近些年来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并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分析。

涉案金额数以百万计的“钱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张某等犯罪嫌疑人以钱宝网为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收取用户保证金,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臻纪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马某某等人就是在社会范围内向群众宣称其公司所有的艺术品具有很高的价值,并以购买后委托公司销售分红、第三方公司团购增值等幌子,并以定期分红和售后回购等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群众上当,但实际上该公司宣称的内容(包括其所说的艺术品)均为虚构,然后用后投资者的钱支付前投资者的分红来诱使吸收更多的资金,而且大部分吸收的资金已经被行为人挥霍干净,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徐某等人利用中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中晋合伙人”的名义,通过广告进行宣传,虚造股权、私募基金产品,并对群众承诺高年收益,诱使群众参与,吸收大量资金;例如近几年重大案件“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我以“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例介绍,宋某利用策划了“五行币”传销盘口,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缴纳会员费就送“五行纪念金币”,并大肆宣扬“五行币”的价值如何之高等等,从而发展会员,从而吸收了大量的资金。“五行币”传销遍及全员,参与人数多,涉案资金高达17亿,甚至很多人对其宣称的一切都深信不疑,甚至至今都未能解开迷惑,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国家经融秩序。

“京金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等人利用京金联武汉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通过设立基金和借款项目的方式吸收资金。

除以上提到的重大案件之外,还有“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705”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等等影响极大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笔者总结了一下,行为人一般会有下列手段:编造企业经营效绩,给群众一种“我们的企业经营有方,效益良好”的感觉,吸引群众,让群众放松警惕,就像钓鱼的鱼饵一样;通过大价钱收买一些媒体通过广告的方式大幅提高企业知名度,一方面制造名企业效应,罩上炫目光环降低群众警惕性,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影响范围,就像钓鱼中的广布料;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号,大肆宣扬其企业可信度,塑造“形象”给人灌输一种“我们是可靠企业”的想法;租借高档办公设施,精心装潢,大张旗鼓搞各类庆典,为了展示公司的雄厚实力,无所不用其极就为了一人受骗;贿赂官员也并不少见,为了实现目标,往往会花重金与相关官员“打好关系”,并谎称得到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一方面塑造合法企业的形象,另一方面也狐假虎威,借机宣传;有的行为者会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计划,伪造有关批件,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打着兴办“高精尖”高科技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幌子,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与进步,传统的非法集资活动也开始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以私募基金、P2P、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行为者往往会邀请网络名人站台,制造网络噱头的方式来吸引集资者。当然各种手段层出不穷,不一而足,以上只是较为常见的手段。总之,方法多样化,就是为了更多的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充分利用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理,一方面使用高额诱饵吸引投资者,另一方使用一切手段来增加真实性,以消除投资者的心中的顾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往往会头脑发热,甘愿投以重金。

上诉是对非法集资行为者一般会采取的手段的总结,接下来是笔者对非法集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总结: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而将其具体解释则包括以下12种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

2.2.2非法集资表现形式的类别化

(1)对物业、地产等大额资产进行分割后,通过对分割后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并承诺一定的利益进行投资,最近比较多的方式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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