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研究—基于我国主要电商平台文献综述
2020-04-20 13:01:09
目的及意义: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因素将“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概念联系到一起的,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哪些运作模式,发展现状及前景如何,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以促进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出发点,研究电商金融的运作模式及其行业发展现状,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业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电商金融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然而,由于政策环境以及小微企业自身等方面的原因,小微企业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这严重束缚了小微企业的发展。而电子商务企业由于自身的优势正好为小微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找到了突破口。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自身平台,掌握了中小微企业产品、交易、物流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从而建立信用体系,庞大的数据信息为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奠定了信用基础,这正是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关键所在。因此,对电商金融的研究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电商金融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及经济结构调整有着重要意义。在国家层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得到了政策支持。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做大做强
三、从电商生态系统的角度,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对行业生态有着重要意义。商业活动的过程伴随着商流、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运动。在传统电子商务活动中,资金流的运动是单向的。而电商金融产生后,资金流在电商生态系统的闭环内运动,从而加速了资金流的循环和周转。由于商业循环活动是四流合一的,资金流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加快了商流、物流、信息流的循环,从而加快商品流通,促进我国商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电商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对于实践中电商生态系统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Klafft(2008)研究指出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英国的经济学家泰勒(2009)提出的“双峰”理论认为,监管应着重于两大目标:确保系统稳定(审慎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行为监管)。根据该理论,审慎监管对可能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和监管,行为监管则着眼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审慎监管关注金融机构安全健康发展不同,行为监管的任务是保证市场的公正和透明,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维持消费者的信心。 2011 年 2 月,英国发布了金融改革的白皮书,决定建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接管消费者保护职能,这是全球首例将行为监管职能赋予专门机构的尝试。2011 年 10月,G20 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通过的“二十国集团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层原则”,成为行为监管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美国也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美联储内部建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将危机前由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等七家机构共同行使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统归 CFPB 行使,从而强化行为监管。
国内研究现状:马蔚华(2012)较早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概念,认为“以 Facebook 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将影响到将来银行的生存”,但并没有解释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什么。在正式文献中提出这一概念的是谢平(2012),他从一般均衡理论出发,提出互联网金融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融资和服务模式,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牛锡明(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简单是技术和渠道的革新,而是金融发展到数字货币阶段,颠覆商业银行传统模式的全新业态。马云(2012)对互联网金 融有过多次阐述,认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有质的区别的,前者是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而后者是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侯维栋(2013)也提出与马云类似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 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金融互联网是传统的商业银行把互联网作为一个全新的渠道,来为客户提供方便、便捷高效的服务。部分学者还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从金融服务互联网化的初级阶段向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过程,最终发展成为既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有别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全新金融服务模式。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基于互联网应用的新金融形式,是对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行业的补充或者替代,处于发展的中间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