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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混业经营与金融分业监管的矛盾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20:08:12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并与金融业逐渐相互融合,使得传统金融业发生了巨大变化,迈入了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一个具有标志性的特征是经营混业化的特性。经营混业化,就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资本和货币市场进行多项业务、多个品种、多种方式的交叉经营与服务。

金融业和互联网科技交互融合发展和日新月日的创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在监管方面我国仍在延用传统金融业的审慎监管原则和分业监管机制,使得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产生了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不相配套的脱轨现象,导致金融风险加剧。本文将就新形势下我国传统监管模式与新型经营模式难以相匹配的矛盾现状进行分析,并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改革路径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integration of Internet and financial industry makes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step into the era of Internet finance. One of the signature features of Internet finance is the characteristic of mixed operation. Mixed operation means that commercial Banks or other financial enterprises conduct a number of businesses, a variety of varieties and a variety of modes of cross-operation and services in the capital and money market in a scientific organizational way.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new trend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teractive fusion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on our country's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in the regulation of our country still continue the traditional finance model of prudential supervision principle and industries managed and supervised respectively, causes at present,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regulation has the separate regulation and mixed operation of the derailment phenomenon, lead to greater financial risks.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supervision mode and the new management mode in the new situation, and explore the effective reform path of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Keywords:Mixed operation;Separate business supervision;Internet finance;Finance regulatory reform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

1.2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1

1.2.1国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文献 1

1.2.2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研究文献 2

1.3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2

1.3.1研究内容 2

1.3.2研究思路 3

第二章 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范畴及发展现状分析 4

2.1金融混业经营的基本范畴 4

2.2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 4

第三章 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矛盾分析 5

3.1分业监管的理论范畴 5

3.2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监管机制的组成架构 5

3.3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矛盾现状分析 5

3.3.1金融组织业务边界模糊,金融监管难度增大 5

3.3.2监管套利和监管冲突 5

3.3.3金融创新领域出现监管空白 6

3.3.4对互联网金融领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6

第四章 他国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监管改革的借鉴意义 7

4.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演变 7

4.2欧盟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演变 7

4.2.1 德国金融监管模式演变 7

4.2.2 法国金融监管模式演变 8

4.3日本金融监管模式演变 8

4.4 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特点分析 9

4.4.1 一国金融监管体系自始至终具有制度惯性 9

4.4.2 一国监管体系改革源于外部冲击 9

4.4.3 统一监管渐成主流 9

4.4.4 央行行为监管职责逐渐弱化 9

第五章 国内金融监管有效改革路径 10

5.1 对金融监管改革优化方法的探讨 10

5.1.1 加强统一监管立法 10

5.1.2成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10

5.1.3完善后期监管问责机制 10

5.2改革优化步骤 11

第六章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3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互联网科技迅猛发展,并与金融业逐渐相互融合,使得传统金融业发生了巨大变化,迈入了互联网金融时代。

金融混业经营因为更加适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逐渐发展壮大并且已形成一定规模,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混业经营特质;自从国家开放金融混业经营试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在金融机构中占有比例越来越大。在实践中,银行在银行储蓄业务之外,还开发保险业务、开展理财服务、代售证券与基金产品;券商会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标准化产品、建设网络金融超市,以及争取资金存管的资格;互联网企业更为活跃,频繁与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甚至直接涉足和开发金融业务,利用其网络平台发展的客户资源与本身技术优势从事资产管理、产品销售、理财顾问等金融活动。这些推陈出新的创新使得“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成为金融学界热议的焦点话题,并且给国家现行监管制度的创新发起了挑战。

新的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新的监管机制与之配套。我国自改革开放后,逐渐由大一统、一刀切式金融监管进入了分业金融监管时期,“一行三会”根据行业分类进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然而,由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范围和职责的划分不够明确清晰,现如今分业监管在与混业经营相匹配的实践中显露出了诸如重复监管、部门间监管冲突等弊端,急需进行制度方面的改革与优化。

1.1.2研究目的及意义

监管模式是监管目标的选择、监管手段的采用、监管决策的过程以及监管效率的最大影响因素。在国际视野下,许多发达国家诸如英国、日本、瑞典,因为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占主导地位,都采用了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而另一些国家如美国、德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依然具有较强分业性,建立一个新的既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又能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成为当下我国监管当局的当务之急。因此,通过分析当下监管与经营模式的矛盾,来探索监管体制的有效改革路径,是有利于我国金融发展且有必要的。

本文将就新形势下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难以相匹配的矛盾现况及矛盾原因进行概括,并且将重点对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改革路径尝试探索和研究,希望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和优化提供自己的一些浅见。

1.2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1.2.1国外金融监管体系研究文献

苏洁澈(2016)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危机前美国的银行体系为“双轨制”,监管体系特点为“碎片化”。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自己的银行授权方式,并且各自设立了一些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危机后,美国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由于改革尚未完全成功,所以虽然监管“碎片化”现象有所缓解,但仍存在。[1]

吴苌弘(2010)比较了金融危机前韩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认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对日本的影响小于对韩国的影响,主要是因为两国监管体制不同。此外,在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时,要考察一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现状,而不是直接照搬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2]

薛彦平、张敏(2010)详细研究了金融危机下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认为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向一体化发展较大程度依靠《拉姆法鲁西报告》到《德拉鲁西埃报告》的转变。[3]

1.2.2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研究文献

纪琼骁把我国金融监管分为三个阶段:1948~1978年为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实行监督管理;1978~1992年为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一监管时期,在该时期内我国逐步建立了金融监管制度;1992年后到现在为分业监管时期,我国对监管机构进行成立和改组,并逐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4]

李赟宏、蒋海(2009)也将我国金融监管分为三阶段,不同之处为划分依据和年份起始点:1984~1994年为形成与发展阶段,我国通过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格局;1995~2003年为改革与调整阶段,通过对监管机构进行设立与改组,建立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2004年后到现在为改进与完善阶段,中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探索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调整。[5]

史岩、吴云(2016)认为我国当下金融监管的矛盾为三大结构性矛盾:一是金融整体稳定与审慎监管水平不足的矛盾,二是混业需求和监管割据的矛盾,三是实际权力与监督的矛盾。因此认为我国当下应当在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水平的基础上,吸取西方发达国家改革经验,建立新的金融行为监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形成“双峰”金融监管体系。[6]

1.3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1.3.1研究内容

全文一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绪论。阐述本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概述;研究的内容和研究思路。

第二章: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范畴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阐述金融混业经营的含义;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经营混业化的现状。

第三章:对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矛盾进行分析。阐述分业监管的含义;分析现下我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在相匹配时产生矛盾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分析美国、欧洲国家(德国、法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机制演变过程的共同特点。

第五章:国内金融监管有效改革路径。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和优化进行探索,并提出建议。

1.3.2研究思路

本文将在探讨混业经营新趋势下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分析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矛盾现状,并通过对比国际视野下各国金融监管模式,来探索与寻找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与优化路径。

第二章 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范畴及发展现状分析

2.1金融混业经营的基本范畴

金融混业经营,又称作金融业务融合化或金融业务多元化,就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用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资本和货币市场进行多项业务、多个品种、多种方式的交叉经营与服务。

金融混业经营主要含有两个基本特征,特征如下:

第一是业务混合。一家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开展并兼营所有类型的金融业务,业务选择自由程度极高,且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金融业务往往不分离、重叠程度高。

第二是管理混乱。此处的混乱既包含开展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本身内部的管理机制混乱,又包含金融监管机构对此类金融机构监管的薄弱。

2.2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逐渐产生的新型金融业态,是在国家整体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顺应趋势而生的。作为与网络平台高度结合的金融方式,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最大特点是互联网化,资金的供求双方以及金融行为的主体利用互联网搜集信息、数据,并最终通过通过互联网完成线上交易。[7]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推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经营方式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进程。互联网金融产品作为依赖网络平台进行的一种金融创新,虽然具较强的专业性,但在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互联网金融产品自诞生开始就具有复杂和混业化的特点,并且比传统金融产品更便于进行不同产品混合。

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过程中,银行和券商等机构可以自行建立或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建立网络平台,销售自行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或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标准化产品,也可以独立开展综合性金融业务。这样大幅度、高程度的金融创新必将使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更加息息相关,消除并打破了两个市场之间的传统隔阂与界限;互联网投资者理财账户的管理方法以及关资金支付流转过程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生了巨大变革,加之互联网金融具有的民主金融、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等特征,也将会进一步对现行的主要以大规模金融机构为监管客体的金融监管机制发出极大挑战。[8]

若继续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就要严格对金融产品监管权的归属进行界定,而这将会多消耗大量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和制度成本,并且可行性并不能得到保证,即使能够实现金融产品监管归属权的精细划分,由于平行部级权力的限制和尴尬局面,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机构也难以制订出高效的界限清晰、规范合理的监管制度本。

第三章 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矛盾分析

3.1分业监管的理论范畴

分业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机构根据金融行业不同的机构、企业主体以及其主营业务范畴的划分来对口进行监管的体制。各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大体相同,通常是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在各自分担自己职责范围内任务的同时共同协调承担监管责任的。一般来说银行机构由一国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每个行业都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监管机构在金融子行业分工负责的同时又相互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

3.2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监管机制的组成架构

1997年至今,我国相继成立了中国证券业监管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管委员会,银行和银行所办的信托与证券业务逐渐脱钩,逐步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分工明确的金融监管机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机构除了国家财政部和审计署,其他机构主要由国务院派驻各个金融机构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归国务院领导。银监会负责监管的范围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商业性和政策性保险公司的监管。

3.3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矛盾现状分析

3.3.1金融组织业务边界模糊,金融监管难度增大

当金融体系处于一种比较简单的状态时,金融结构本身是被严格界定和划分的,边界明确,此时用分业监管模式进行多边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是意义重大的。而当下,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经营混业化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结构日趋复杂,金融市场日趋多样化,金融组织和机构的业务边界也日渐模糊。

比如,商业银行在银行储蓄业务之外,还可以设置代理保险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花样出新的保险业务,也可以具有证券投资替代性或银行储蓄替代性;证券公司的账户可以起到一定的“高利率波动”的储蓄作用;互联网企业可以与不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综合开展保险、基金、银行等多种金融业务。[9]金融行业内部之间的业务界限渐渐模糊,并且越来越具有相互替代的作用,而这会造成被监管对象的不明确,导致监管的难度增加,监管难以细化,分业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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