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辅警的执法边界及其规制文献综述
2020-04-21 16:20:22
1.目的及意义
1.1目的和意义: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英国作为现代警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285年就依法建立了辅警制度。通过为辅警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温彻斯特法令》《1831年辅警法》《1835年辅警法》等,明确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法定职权,并规定了辅警任职要求、等级划分、制服装备等一系列辅警管理体制,英国辅警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我国香港地区于1959年正式颁布《香港辅助警队条例》,对辅警的职责权限、职务晋升与奖惩、薪酬与抚恤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使辅警工作的开展变得有法可依。相较于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我国大陆并未制定法律法规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辅警在执法工作中面临主体合法性障碍、职权无法定依据、无法定程序的尴尬境地。我国《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只能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但在现实生活中,辅警作为平衡现有公安警力不足、经费短缺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折中产品”,通过参与执法活动,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民主化、高效化方面,已经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需要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以便辅警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辅警管理体制的不规范,部分辅警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给我国警民关系、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文旨在对辅警制度进行分析,明晰辅警内涵及其类型,通过对辅警存在的合法分析、行政委托理论等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探讨辅警执法权的范围,最终从立法、辅警人员管理体系、辅警权益保障、辅警监管制度等方面寻求规范辅警执法权的路径,促使我国辅警制度规范化、法治化。在我国大力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通过对辅警法律地位的分析,探讨辅警执法权限的范围并研究规范辅警执法权的路径,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辅警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弥补我国警力不足的缺陷,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也将产生重要影响。目前,由于我国并没有从立法层面确定辅警的法律地位,辅警执法缺乏法律来源根据、法定程序规制。因此我国理论界多将研究重点放置于辅警的法律定位、辅警是否应具有行政执法权方面。2011年张洪波指出,辅警和警察“骨肉相连”的关系使我们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重塑辅警法律地位。(参见张洪波.辅警的主体定位及规范【J】.法律实务.2011(9):127.)。2017年宋苗指出,有条件的赋予辅警执法权是符合我国利用辅警维护社会治安、弥足警力不足的合理选择,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考核培训,一定能最大限度发挥辅警价值。(参见宋苗.我国公安机关辅警参与警察执法制度探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04:42)。对赋予辅警行政执法权持否定意见的学者——杨雪则认为,如果给予辅警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那么“辅助”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辅警权力必然会产生扩张和滥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参见杨雪.辅警执法权问题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06:27.)。辅警制度虽然在国外也被广泛运用,但就其法律地位、执法权限而言,各国之间在理论上仍存在较大差异。德国、法国将有关辅警性质的理论概称为“行政助手理论”,将辅警定位于行政机关“延长的手”。为了达成行政目的,辅警在行政机关的带领下、帮助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但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英国则认为,辅警作为正规警察力量的补充和辅助,担负着社会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享有部分执法权,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应将案件移交给警察。{title}
1.1目的和意义: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英国作为现代警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285年就依法建立了辅警制度。通过为辅警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温彻斯特法令》《1831年辅警法》《1835年辅警法》等,明确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法定职权,并规定了辅警任职要求、等级划分、制服装备等一系列辅警管理体制,英国辅警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我国香港地区于1959年正式颁布《香港辅助警队条例》,对辅警的职责权限、职务晋升与奖惩、薪酬与抚恤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使辅警工作的开展变得有法可依。相较于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我国大陆并未制定法律法规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辅警在执法工作中面临主体合法性障碍、职权无法定依据、无法定程序的尴尬境地。我国《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只能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但在现实生活中,辅警作为平衡现有公安警力不足、经费短缺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折中产品”,通过参与执法活动,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民主化、高效化方面,已经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需要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以便辅警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辅警管理体制的不规范,部分辅警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给我国警民关系、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文旨在对辅警制度进行分析,明晰辅警内涵及其类型,通过对辅警存在的合法分析、行政委托理论等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探讨辅警执法权的范围,最终从立法、辅警人员管理体系、辅警权益保障、辅警监管制度等方面寻求规范辅警执法权的路径,促使我国辅警制度规范化、法治化。在我国大力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通过对辅警法律地位的分析,探讨辅警执法权限的范围并研究规范辅警执法权的路径,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辅警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弥补我国警力不足的缺陷,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也将产生重要影响。目前,由于我国并没有从立法层面确定辅警的法律地位,辅警执法缺乏法律来源根据、法定程序规制。因此我国理论界多将研究重点放置于辅警的法律定位、辅警是否应具有行政执法权方面。2011年张洪波指出,辅警和警察“骨肉相连”的关系使我们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重塑辅警法律地位。(参见张洪波.辅警的主体定位及规范【J】.法律实务.2011(9):127.)。2017年宋苗指出,有条件的赋予辅警执法权是符合我国利用辅警维护社会治安、弥足警力不足的合理选择,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考核培训,一定能最大限度发挥辅警价值。(参见宋苗.我国公安机关辅警参与警察执法制度探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04:42)。对赋予辅警行政执法权持否定意见的学者——杨雪则认为,如果给予辅警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那么“辅助”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辅警权力必然会产生扩张和滥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参见杨雪.辅警执法权问题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06:27.)。辅警制度虽然在国外也被广泛运用,但就其法律地位、执法权限而言,各国之间在理论上仍存在较大差异。德国、法国将有关辅警性质的理论概称为“行政助手理论”,将辅警定位于行政机关“延长的手”。为了达成行政目的,辅警在行政机关的带领下、帮助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但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英国则认为,辅警作为正规警察力量的补充和辅助,担负着社会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享有部分执法权,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应将案件移交给警察。{title}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研究(设计)的基本内容、目标、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2.1主要内容和目标:辅警作为我国公安警力不足的重要补充力量,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法治规则作为物理性防范措施来为权力划定边界,边界内的权力要能保障、尊重权利及其法定界限。
”但由于我国并未在立法层面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执法权限,辅警缺乏法治理论根据、行政权力根据,辅警执法并无权力边界进行控制。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辅警的执法边界及其规制问题,希望能为我国建立规范化、法治化的辅警制度作出微薄的贡献。
本文将立足于我国辅警制度发展现状,通过辅警发挥的社会价值、“行政委托理论”肯定辅警的法律地位,探讨辅警执法权的范围,在学习英国辅警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后,从立法、辅警人员管理体系、辅警权益保障、辅警监管制度等方面寻求规范辅警执法权的路径,促使我国辅警制度规范化、法治化。
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概念,探讨辅警内涵及其类型。
第二部分,辅警法律地位分析。
辅警和人民警察一样,都有协作和整合的服务性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
辅警的存在具有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但目前理论界、规范层面对辅警是否应当具有独立的执法地位仍存在很大争议,本部分将对辅警法律地位分析,并肯定辅警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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