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与参与意识:商品房社区业主委员会运行的逻辑文献综述
2020-04-21 16:28:55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住房由传统单位直接分配转为市场化分配,房屋产权也由公有向私有转化。单位制的逐步解体,伴随着的是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社区人。人们越来越多地依靠市场和社区来解决生活需求。社区是社会人生活的公共空间与场所。社区治理则成为城市治理的重中之重。传统城市社区的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区治理反映着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新趋势和逐步走向公民治理的新理念。随着单位作为产权所有人身份的逐渐消逝,使得单位作为维护居民利益的主体已不复存在。商品房小区业主既不具备传统单位小区的业缘关联,也不具备农村社区的血缘关联,原子化特征十分明显。原子化的业主需要一个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并维护他们的权利,社区自治居住业主委员会由此应运而生。
业主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权利主体之一,其运转的良好与否与社区的治理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尝试通过具体的社区实例分析业委会的制度化水平与业主的参与意识为什么对社区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并研究怎样的制度化水平与业主的参与意识能够支撑业委会的良好运转,以及如何促进制度化水平和参与意识的提升,以此为推动业委会良好运行,从而优化社区治理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借鉴。因此,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实践意义主要包括:首先,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业委会的建立是业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是业主自我管理的实践产物。居民的自我管理是社区自治的一个重要支撑点,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社区自治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业主可以找到共同的利益契合点,在此基础上丰富经验、提高认识,丰富民主的内涵,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层生长点;其次,一个良性运转的业委会是强化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维权的关键。业委会的良性运转,可以整合单个业主分散的意志,形成一种有效合力,以全体业主集体的力量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抗衡;最后,业委会在我国尚且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规律可循,许多业委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研究制度化水平和业主的参与意识这两个条件对业委会运行的影响,可以通过提升制度化水平和参与意识来促进业委会的良性运转,发挥业委会应有的作用。
理论意义上,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从制度化水平和参与意识两个方面研究业委会的运行逻辑,不仅可以从微观透视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基层民主建设以及公民社会的发育,而且还有助于检验社会理论,使其在我国的社会大背景下得到丰富和发展,发展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用新理论更好地解释和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国内外关于业委会的研究
自1990年我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组织出现,学术界对业委会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业委会的政治功能和社会角色,业委会与其相关主体的内外部关系等方面展开了热烈的研究。
一是在市场与社会的关系理论下,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委托代理论对业主委员会的形成背景进行分析。对于业委会的产生背景,刘安、夏建中等大部分学者认为其背景是城市社会的“单位制”逐渐解体后,随着房屋产权的改革,房地产的迅速发展,物业公司在各个房地产小区崛起的市场环境。张战勇认为业委会是为了维护业主群体的公共物品,监督物业公司,实行自治管理的社会组织。卢海燕认为新的“物权”形式的出现是业委会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社区自治制度的推行是业委会制度产生的政治基础,公共物品理论是业主委会制度产生的经济学基础,她指出由于物业作为小区公共事物,是一种纯公共物品,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事务的执行机构诞生。
二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下,从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治理、公民社会的建构视角研究业委会的政治功能和社会角色。从基层民主来看,桂勇、卢汉龙认为业委会代表了业主群体从下而上进行利益表达,是业主集体投票选举的结果,唤醒了城市民众的民主意识,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具有现实和实践意义。从社区治理来看,瑞德发现业委会通过自主管理社区物业,是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构建了物业公司、业主和政府组织的约束关系,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社会整合方式,是社区这个公共领域公众通过自我管理形成公共秩序的最佳途径。从公民社会视角,张静、张磊认为业委会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雏形”,通过自治和契约,建构了社区自治的“新公共空间”。夏建中认为业主委员会在城市商品房小区这个微观社会中无疑属于公民社会的领域。张战勇提出业主委员会是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的组织之一,但是没有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主要由于公民公共精神匾乏、社区业主自治意志淡薄、外界其他社区主体的挤压造成的,因此业委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组织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各方长期努力。
三是在社会资本与社会网络的理论背景下,结合社区冲突论,讨论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主体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及其网络困境,试图从合作主义理念出发来突破其网络困境。刘安通过分析社区日常管理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的博弈分析,进而论证了业委会对于我国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的重要意义及其在现实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姜朋也指出由于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之间在设立目的、人员构成、服务对象、社会功能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一些地方试图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到居委会的麾下的做法不仅实质地扭曲了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表露出将业主委员会塑造成类似居委会的组织的意图,在如何对待公民及民间组织的问题上,政府试图通过组织实行社会控制的管制路径并没有改变。孙权、夏阳则分析了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为如何理顺三者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国外关于业委会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律上对业主权限及业主组织的划分上,把业委会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一部分,主要在物权法中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