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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之起诉资格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1 16:32:19  

1.目的及意义

研究背景及目的:

21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崛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资源等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环境的永续发展,维护环境和自然生态平衡已迫在眉睫,环境权益的维护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该研究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及完善提供服务。我国之前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相关诉讼也由于原告资格范围过窄而遭遇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可怜,有关国家机关和热心于环保的组织和公民被挡在法庭的门外,难以获得起诉权。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环保法庭,但如今,多数仍处于“零诉讼”或很少

诉讼的尴尬状态,各地区的数量的分布极不均衡。在以前的未修改的旧版的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起诉主主体,诉权的提起也有了法律依据。后来在新的法律中,对“环保组织”的认定又出现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环保组织在起诉过程中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检察机关起诉的身份和职能的尴尬、行政权与检察机关的冲突、环保组织经费不足和专业技术性差等问题、公民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还有待思考等,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被大大地限制。因此,针对我国现有的情况,研究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以收他山之石之效,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开展,优化环保资源的配置。

1.2研究意义:

本次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不仅能够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提供理论参考,而且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1.2.1理论意义

新环保法最主要的制度创新就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提交草案到规定出台,虽然过程曲折但是反响却十分的热烈,反映了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切期盼。相关法律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搭起了制度框架,提供了实践操作规则。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让检察院能充分实施监督职能,加快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1.2.2现实意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使得很多相关案件具备了可诉性,解决从前起诉难的问题,使环保诉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促使着法院自身体制的革新,有助于加速我国环境公益制度的民主法制化,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3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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