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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继承中的物权变动文献综述

 2020-04-23 19:55:53  

1.目的及意义
  1. 1.目的及意义

    学界历来对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研究较少,对继承这一引起物权变动的非法律行为类型之一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但继承却又是与普通民众接触最为广泛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非法律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因继承引起的物权变动纠纷也大量存在。而现有的理论和法律规定尚不足以解决因掺杂传统观念、伦理亲情而纷繁复杂的由继承导致的实际问题。故司法实践亟需加强对该问题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以为解决该类纠纷提供理论支撑。

    对于物权的变动一种学说认为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与非遗嘱继承,即法定继承。遗嘱是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按被继承人意志取得财产权。在法理上,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应推定愿意按法律规定处分身后财产,在这一意义上,法定继承也是按被继承人意志取得财产权。于飞在《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一以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中心》便是此种观点,其认为继承取得物权属继受取得。继承人取得遗产无须任何表示,即可取得遗产,但继承人不作放弃继承之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之表示,法理上视为通过不作为形式取得遗产,并非不通过行为取得遗产。继承人取得遗产之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继承行为既然是通过不作为形式为继承表示,应含效果意思。继承人如欠缺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继承权,通过不作为形式,代继承人为继承表示,亦含效果意思。因此,继承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另一种学说则为法律事实说,通说认为,继承乃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李锡鹤在《民法原理论稿》中对该学说进行论述,"继承者,因死亡人与生存人意思合致,而将死亡人财产,移转于生存人。"权利既W权利人意思为其基础,故权利人一旦死亡,其遗产随即陷入无权利人状态,然如置于不顾,权义关系将生混乱,因此,国家法律推测被继承人意思之所在,将与被继承人的意思相合致之人,规定为遗产继承人,并承认彼此么间的权利变动正当合法。国外Kant,MetheaphysischeAnfangsgrUndeder Rechtslehe对于此观点也进行了论述,其认为继承开始的原因一旦发生,当然发生继承之效力,继承人继承权之取得,无须其另为意思表示或请求,也不问其知悉与否,更不因其继承权被侵害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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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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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设计)的基本内容、目标、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措施

一、物权变动和和财产继承

(一)物权变动的分类

(二)物权变动的特征

(三)动产与不动产继承

(四)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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