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任务书
2020-04-23 20:06:40
1. 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
本课题研究主要基于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
现行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做了严格限制,并且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无法衔接,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无法达成。
在内容上,本课题主要讨论检查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及制度构建,以便与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等的衔接。
2. 参考文献
戴群枝:《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张忠民:”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的回溯与反思”,《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张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法律制度构建”,《政法论丛》,2015年第1期; 颜运秋、杨志华:”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3. 毕业设计(论文)进程安排
2019.1.1之前 下达任务书、收集阅读资料 2019.1.2-2019.1.16 完成开题报告、开题论证 2019.1.1#172;7#8212;2019.4.15 完成论文初稿 2019.4.16#8212;2019.5.15 完成论文二稿 2019.5.16#8212;2019.6.7 论文定稿 2019.6.8-2019.6.14 论文答辩 2019.6.15-2019.6.17 论文成绩评定 2019.6.18-2019.7.6 总结评优、论文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