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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公共行政的检察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4 11:30:2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职能包括:刑事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2017年6月,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基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除此之外,第25条新增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起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形式,即以原告资格提起公益诉讼,以及监督范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于检察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主要研究三个问题,其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问题;其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即检察机关如何在履行职责中提起公益诉讼;其三,对于目前新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否合理。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在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已经发展较为成熟。

关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域外多采用多元论,原告方除了检察机关,一些国家还包括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

从我国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现状看,我国采用的是一元论,即只有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有学者将”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一般性地赋予社会组织、个人,还是限定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官方色彩的社会组织”,归纳为体现了公益诉讼”社会化”或”国家化”的政策考量和安排。

以该标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体现为”国家化”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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