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施行后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初探文献综述
2020-04-26 12:53:32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社会进入了互联网信息时代。
网络经济飞速发展,随之暴露的是日益复杂繁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
先前在实务界内,长期存在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案件处理结果等问题众说纷纭的现象,同时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法院也曾面临判决结果意见不一的状况。
2004年我国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走进人们的视野,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一案,大大推动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和制度在我国的探索实践。
直至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其内第127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数据的规定是我国首次在民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极大的改善了之前的严峻形势。
虽然这一规定并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规定在了《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章节中,并且处于民事权利客体的位置,因而具有较重要的价值。
网络虚拟空间具有客观特殊性,因而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形式财产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网络虚拟性,它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为载体而进行储存操作的财产,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复杂性、新颖性等特征。
加上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理论呈现出意见不一致、争议诸多的现象。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最初我国国内学术界的争议焦点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能否成为民法保护与调整的对象。
以侯国云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首先不具有财产属性,其次无法承载具体劳动价值,所以否认了其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