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9 19:56:11
文 献 综 述 一、引言 委托监护制度是指在法定监护期间,由于法定监护人不能亲自处理监护事务和解决监护事项,故将部分监护事项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给其他不具有监护资格但有监护能力的第三人。
目前我国立法较为缺失,在实践中无法用法律切实保障各方利益,因此,出于保障监护人的监护地位和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对委托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
二、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内容与性质 委托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在监护期间,基于正当理由通过委托协议的形式将其全部或者部分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其他不具有监护资格但具有监护能力的人而形成的委托。
其中,监护职责是只在约定监护期间、并依照委托协议进行履行的,这正如黎洁在《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研究》一文中表示,委托监护需要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的参与,并且就受托人代为履行委托人部分或全部职责、处理监护事物而达到意思一致,这实际上属于合同关系,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委托监护制度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委托合同。
但是这又与普通的委托合同不同,仅约定双方间的临时性的权利义务,并不改变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身份,监护职责的转移并不意味着监护身份的转移。
周丹在《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研究#8212;#8212;建立和完善委托监护制度》一文中表示,委托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此时的监护相当为一种”临时监护”,而且这种监护是和法定监护并存的,并不具有排他性。
因此,在受托人和委托人资格,时间要求,合同内容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在委托合同中加以细化,从而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
三、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监护法规不齐全 林艳琴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现状检讨与完善构想》一文中说到,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法条也与之构成一个相对较为配套的监护法律体系,但这还远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诚然,我国现行立法并不完备,规定的较为宽泛,并未针对许多特定现象进行详细规定,使得很多纠纷没有法律依据,事未成年人实际上处于监护不力或者无人监护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