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数据分析的唐代自首减等处罚制度与近代中国法律的对比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9 19:58:00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目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幅度提升,法制工作基本框架也逐渐趋于科学化和合理化,其中尤以自首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重点,这一切归功于一代又一代法制工作者的努力。
而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法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
《尚书#12539;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1], 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
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
”大体上说,从这个时期,我国的自首制度开始出现了萌芽,并在以后的历史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
自首的正式确立为一项固定的刑罚制度是在秦代。
文献《睡虎地秦墓竹简#12539;法律答问》[2],其中记载有这样的内容:”把其段以之,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
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
”意思是携带所借官家物品逃亡,被捕获或者自首,应否作为盗窃?答:自首,以逃亡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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