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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土木建筑类 > 建筑学 > 正文

南京中山北路乐业村/凤颐村地块规划与建筑设计3-民国建筑保护与更新文献综述

 2020-05-10 02:43:01  

一、课题背景

南京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华民国首都,留有大量民国时期建筑。随着城市发展,在改善人们生活的同时,城市的业态与景观也发生了变化,很多地块面临更新改造。

中山北路是南京聚集民国建筑较多的一条主干道。中山北路的乐业村、凤颐村一线的民国建筑,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及乐业村路,分别为中山北路40号、54-60号、68号、72号,以及乐业村15号、13号、11号,其中乐业村15号为近代著名民族实业家丁福成故居。

作为民国时期留存的近二十栋居住类建筑,乐业村、凤颐村这些建筑风貌保存较好,但保存利用情况较差,建筑大多出租给外来人员临时居住,有些则用作单位集体宿舍。由于周边湖南路、山西路地块商业发展及用地性质的改变,处于此处的民国时期居住建筑的存在状态就颇为尴尬,加之建筑多为砖混结构,已使用多达七十余年,早已破旧不堪。是仍旧修缮使用、维持现状,还是去旧建新、发展商业?这一直是城市老旧街区与历史建筑生存发展中面临的难题。

二、文献综述

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在召开于威尼斯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获得通过,从此以国际立法的形式,开始了建筑遗产保护研究的新时期。根据《威尼斯宪章》,”历史古迹”被定义为”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8230;#8230;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然而这样的定义仍然是模糊不清的,缺乏具体而统一的判定标准,这就导致了在”何为应受保护建筑遗产”的问题上,世界范围内均存在多种分歧。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虽有《文物法》及各地自行订立的文物保护条例,但还存在大量富含历史文化价值的一般化建筑遗产,”在物质价值上,他们与区域经济有着至为紧密的联系,更具经济与功能价值;在文化价值上,正是它们构成了区域历史文化环境的主体”,却并未被划归保护范围之内。归根结底,我国的文物保护观念来源于古董观念,所谓”古董”,多指陶瓷器、书画、雕塑等供统治阶级和文人墨客欣赏把玩之物,”古建筑即为工匠粗鲁之事,不入此流,也就是不能进入文物行列”。如今虽已有了建筑遗产保护的意识,但仍将文物建筑首先视作文物,而后才视为建筑。对于牌坊、碑塔、城墙等本就没有或现已不需使用功能的建筑遗产来说,保持原状的原则是可行的,但对于那些现在仍可使用,且大部分仍在使用中的建筑遗产,仅仅将其作为标本而强行要求其保留现存状态,人为剥离它们作为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无疑是割裂了它们与周围环境的联系。

这些现在仍在使用的历史性建筑多为居住建筑,在经过历任住户数十年间的各类改造,其”原状”早已不等同于初落成时的状态,”建筑遗产是多种信息的载体#8230;#8230;在建造、改建、修缮、重建的进程中皆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这些信息表明了建筑遗产的特性、规格、意义和历史””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作为城镇环境与肌理的构成要素之一,它们随着城镇的更新发展,自身也在不断地变化,最终形成今天的面貌。当然,这些改造并非都是”正当”的,关注度低下、管理混乱、违建重建及破坏建筑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很多当年的私宅现在处于产权不明或成分复杂的状态,使用者没有意愿维护和修缮,而且又不受官方保护,导致它们无论是从物态层面还是历史信息层面均持续遭到损害。”文物建筑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本身的存在,如果文物建筑本身不存在了,一切都谈不上了”。通过正确的保护和开发手段让历史建筑”活”在当下,延续其所该有的文化氛围,任务相当紧迫。

三、参考文献

[1] 《南京稀见文献丛刊》编委会.南京稀见文献丛刊卷四:首都计划[M].南京:南京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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