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及其规制文献综述
2020-05-17 21:43:29
文献综述
”虚拟”一词的概念是研究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中国汉语词典中,”虚拟”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其二是”凭想象编造的”。所以,按照词典的理解,”虚拟”的东西,只存在于人类的假设或设想中,体现于思想、语言、文字或由高科技技术实现的仿实物、伪实物的技术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即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存在于网络中。
如今,网络产业早已普及,网络虚拟财产慢慢深入人们的生活,伴随而来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而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属性,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并用现行的民法规范进行规制,是目前法学界亟需解决的问题。关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学术界主要的学说如下: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旭霞认为物权是通过与”物”的权利联系、实现对物的最终控制权的支配方式。物权人对权利客体的直接支配不再限于实际占有的状态, 而是拓展到了权利上的联系。 一个人虽然没有实际握有某一财产, 但在法律上拥有一定的权利, 而且在必要的时候, 享有实施某种作用于物的行为的独立选择权和决定权, 那么权利人的行为仍可认定为是一种直接支配。虚拟财产则是这种”物”。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曾做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余俊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银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虽然同样赞成网络虚拟财产是具备财产属性的,但他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网络中以数据形式订立的注册协议所构成的合同只是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种基本的服务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网络虚拟财产是运营商提供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也是其提供服务的一个载体。通过合同,运营商将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权能让渡给了玩家。
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为首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是只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险的电磁记录,具有价值的、受期限限制的新型财产。只能依赖于网络而存在的属性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财产的根本特征。它既有一般财产的特征,也拥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我国民事立法继受了”二元体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五编制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物权法》都是以”二元体系”为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由于虚拟财产只存在并依赖于某一特定的网络空间,任何玩家都不能简单把他的虚拟财产从某一网络服务系统中分离出来并在另一个在线系统中使用;且虚拟财产的权能都是通过个人电脑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实现的,其权利行使不能离开特定的服务器的支持,必须遵循网络技术的安排。所以虚拟财产的存在、权能行使所依赖技术规则使得虚拟财产权是请求权、相对权的说法大行其道。
可以说,目前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往往因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游戏运营商不得不小心谨慎,网络用户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也往往寻求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法律的不明确,甚至欠缺给网络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而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往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因此,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广大网民的虚拟财产权和相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
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郭玉坤建议:首先立法上完善我国现有立法,加大司法解释所涉及和覆盖的范围;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单行法。其次在司法上首先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取证、举证、证据保全制度。需要明确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各自职责,包括建立专门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8212;#8212;网络仲裁委员会。另外规定专门的虚拟财产价值计算方式,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对评估虚拟财产价值的影响。
赵秉志院长从刑法角度讲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方法,认为应当借鉴类似韩国和美国的做法,根据中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采取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方式对虚拟财产保护。在这方面,中国台湾地区已经走在了前面:台湾地区”法务部”已经做出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都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直接承认了”网络财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产会被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在实践中就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这种做法,在做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时候,可以对”财产”的范围做一下扩大解释,使其能够涵盖这种新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且对虚拟财产也做出进一步的分类,规定哪些是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哪些不是法律保护的。
解决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玩家、服务商、行业组织等主体也都可以有所作为。在探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同时,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并对其法律保护提出一些务实而又可操作的思路,对及时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期待能持续和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明确各方义务,使我国网络社会和网络游戏产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