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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21 22:19:29  

一、缔约过失责任简介 王泽鉴在《债法原理》中提到罗马法规定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物的瑕疵,应对善意买受人负赔偿责任。

但罗马法并未建立起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原则。

而缔约过失责任这一重大发现源于耶林氏对罗马法源的重新阐述提出的新的理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所生之损害。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谈判甚至订立契约时,随着信赖的产生而发生的即缔约过失责任。

43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对此违反保密义务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为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泽鉴在《债法原理》中认为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谈判甚至订立契约时,随着信赖的产生而发生的特殊民事责任即缔约上过失。

韩世远在《合同法总论》中认为现代债权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出先合同义务,若违反该先合同义务,则构成”缔约上过失”,即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独立性质疑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问题,学界认识有所不同,大多数学者承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但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应归于侵权责任处存在异议。

我国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仍存在明显的差别,具有其适用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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