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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劳动法适用问题探讨文献综述

 2020-05-21 22:19:39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小微型企业是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若干类型的概括。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猛,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了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完成了 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由此可见,小微企业目前已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发展小微企业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格局分层化明显,小微企业不是典型性劳动关系,在规模、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劳动立法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这一做法值得商榷。与一般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用工方面有特殊需求,应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自身特点、发展状况以及劳动法的实施状况,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规章制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豁免,以减少小微企业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并促进小微企业的劳动法的真正实施。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关于小微企业劳动法适用方面的研究还相对比较薄弱,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倪雄飞的《小微企业豁免适用规章制度的思考》分析小微企业适用规章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小微企业豁免制度的发展对策。谢增毅的《劳动法与小企业的优惠待遇》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身特点、特殊要求以及劳动法的实施状况,在劳动法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徐小洪的《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特点及其法律规制问题与建议》阐述企业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缺陷,提出建立适应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特征的调整机制、制度。同时,在劳动立法上,目前我国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依据,劳动立法统一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现行的劳动法律没有对小微企业实行一定的豁免或优惠遇。例如,《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除此之外,在对小微企业的劳动关系外部环境改善的立法方面,迄今为止仅颁布了一部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实施了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实行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金注入,鼓励创新;实行所得税优惠以及设立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医疗保障、退休保障和就业促进方面,仅在特殊时期的劳动法规和政策方面做了阶段性的差别化待遇,并未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文。

对小微企业劳动法适用这一方面的研究,国外已有较多成果。由于小微企业的整体劳动关系状况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劳动立法方面充分考虑到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了一定的豁免或差异化待遇。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小微企业实行倾斜保护政策,相继颁布了《小企业法》、《机会均等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扩大小企业出口法》、《小企业贷款增加法》及《小企业就业法案》。同时,美国还制定了其他差异化劳动法律规定,如仅适用于20人以上企业的《反就业歧视法》,仅适用于15人以上企业的《残疾人法案》。除此之外,德国1969年制定的 《不当解雇保护法》规定雇员10人以下的雇主都不适用该法以及1976年的《职工共决法》规定只有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股份公司才适用该法。韩国最重要的劳动立法即《劳动基准法》原则上不适用于小企业。韩国劳动基准法第10条规定本法适用于所有时间雇用职工5名以上的企业或工作场所。而且该法不适用于只雇用住在一起的亲戚的企业或工作场所也不适用于从事家务工作者。日本的劳动法也存在一些和韩国类似的豁免规定。日本劳动基准法也免除了小企业制定工作规则的义务,同时该法也不适用于只雇用住在一起的亲戚的企业以及家务工人。我国台湾《劳动基准法》第70条规定雇用劳工人数不足30人的雇主没有订立工作规则的义务和《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第8条规定小企业的员工并无强制参加劳工保险之义务。

不管是以自由劳动力市场著称的美国, 还是以劳动保护出名的德国,都根据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自身特点实行的差异化或豁免的法律条款及政策,充分考虑了雇主的承受能力,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提高小微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从而促进就业,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小微企业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劳动基准制度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企业与职工所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可以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41%,其中,企业承担30%,职工承担11%,这还没有加上住房公积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企业年金的缴费。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觉得保险费太高,所以应当制定较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等制度。也可以采用倪雄飞在《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对小微企业及其劳动者的影响与完善对策》中提到的建立社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以实现全国统筹。其次大部分小微企业都具有农业工业双重兼有性特征,具有季节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其无法适应标准工作时的制度,无法适应每天8 小时,一周不超过40 小时,双休日等规定,所以小微企业应当建立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各地劳动部门应当放宽审批标准。

(二)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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