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考试作弊犯罪的刑法规制文献综述
2020-05-22 20:56:18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依据
”作弊”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是指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或者不合规定的事情”。考试作弊行为是在考试过程中行为主体在不纯动机的驱使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改变考试结果的真实性,以期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我国国家级考试作弊行为群体化和产业化现象日渐盛行的今天,考试作弊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仅是靠道德舆论能遏制,只有实施刑事惩处才足以打击这种行为,为国家考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对考试作弊进行刑法规制的探讨迫在眉睫。
二学界及实务部门观点与做法
1. 扰乱社会秩序罪。考场内外人员相互勾结,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行为公然违反了国家考试秩序,考试秩序属于《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教学秩序,有组织的作弊行为影响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极大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2. 招收学生考试作弊罪。《刑法》第418条对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考试期间的试题属于国家秘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等高科技手段将试题传出考场作弊的行为,应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惩处。
4. 最新刑法修正案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考试作弊的构成要件和现存问题
1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