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开题报告
2020-02-18 16:10:4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居民受益于互联网的便捷与多功能,互联网走进了千家万户,对经济、社会、人文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网络不安全事件的发生,许多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落入了经营者精心设下的圈套,而究其原因,就是很多商家采取了虚假宣传的手段,以达到使消费者受到欺骗的目的,有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认为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欺诈的认定标准,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就会出现很多有关于二者的认定标准的争议:究竟何种程度的虚假宣传可以被定为消费欺诈?现在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区分这两种行为以及不知道如何更好的防范这种现象,再加上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电子商务法》也对这类行为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些都进一步要求我们对这类问题重视起来。互联网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都是应该关注的重中之重。
互联网与其他诸如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相比已经不算是一个新鲜领域,但就是这么一个大家已经习以为常、变成我们生活中一部分的网络世界,却依然存在着数量惊人的安全隐患和骗局。研究互联网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的区别和认定界限,有利于加快相关问题的解决与完善,是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的。
关于虚假宣传,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来规范虚假宣传行为。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第24条;《广告法》第37、38条;《食品安全法》第94条;《产品质量法》第5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45、50条以及《刑法》第222条都是直接对虚假宣传作出具体规定。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法通则》等法条中对于消费欺诈的现象做出了规制。同时,我国的一些学者对于虚假宣传也提出了很多观点。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专著有:张新宝所著的《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郭懿美所著的《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等。而有关互联网消费欺诈,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行为的衡量标准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总的来说,我国对于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问题有一定的研究,但是还不够深入。同时,法律的相关规定又比较分散,所以很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关于消费欺诈问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国内的学者,如杨立新发表的《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钱玉文、刘永宝发表的《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刘卓燃发表的《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等文章中都有对网络消费欺诈的一些认知和看法。
美国对于商业中的虚假宣传行为首次进行规制的法律是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澳大利亚在1974年出台的《1974年贸易行为法》中对虚假宣传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德国对虚假宣传的规制是体现在1909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之后为了有效规制虚假宣传行为,德国联邦议院在2004年7月3日对此法做了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学者普遍认为,确认虚假宣传的事实仅需要存在“引人误解的可能性“就可以,而不是去确认是否发生了”引人误解的结果“,比如消费者在看到经营者发布的虚假宣传后,对经营者发布的内容产生一定的信任或欲望,即使没有产生购买行为,同时消费者也并不需要证明自己的消费行为与该虚假宣传行为的因果关系。
另外,美国对于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采用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模式,并出台了几十部法律以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其他国家诸如日本和欧盟都是有着较为完善和成熟的机制以保障和规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分析文献得出对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的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案例的解读和剖析,得出一定的相关结论。
描述性研究法:将已有的现象和规律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
三、论文的主要内容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2)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3)2019.03.20-0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05.10之前一稿交给指导老师,剩余20天修改
(4)2019.05.30前 正式提交毕业论文,准备答辩;
(5)2019年第十五周,毕业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唐先锋,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2、林文,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实务技能,法律出版社,2014
3、许军珂,网络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16
4、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