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变迁分析文献综述
2020-05-31 20:38:50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变迁分析文献综述
一、 教育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1.特别权力关系
1.1国外研究
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Hartmut Maurer)在《行政法学总论》将其定义为:”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紧密关系,其中主要是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和其他设施关系,以及公务员关系和兵役关系。处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公民一律被纳入行政领域,其后果是不适用基本权利和法律保留,因为它们只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般关系;行政机关要求通过行政规则(设施组织条例)自行调整这种关系(设施)中的内部事务。
日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结合日本的法律文化进行改造,要点包括:第一,特别权力关系在行政法和民法中都存在,但以前者为主;第二,突出了特别权力关系存在的理由是伦理性,例如,学生于教育之目的所必要之限度内,有服从学校管理人之命令惩戒之义务;第三,特别权力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其中以承诺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依据的,管理人包括性权力的范围以承诺为限;第四,将特别命令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行政行为。
1.2国内研究
我国有学者认为特别法律关系理论是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扬弃。具体观点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存在具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全盘否认特别权力关系存在一定的困难。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扬弃的态度。我们认为,特别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与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认为对于公务员与国家、军人与国家、学生与学校、囚犯与监狱、国家与公共团体、特许企业等一系列行政法律关系,既不可简单地通盘转化为一般法律关系,也不可全部转化为特别法律关系,必须结合现实,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作出符合实际的甄别和取舍。”
秦惠民教授指出,” 我国法律对于高校自主管理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8217;的确认和肯定。”” 尽管我国法学理论并无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明确表述,但长期以来人们一般习惯地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包括依校规开除学生)是学校当然的权力而毋庸置疑。”
在教育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公立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关系就是特别权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