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1 15:49:11
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变,人们对于婚姻的思想观念也在日渐更新,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就一路走高。与此同时,解除婚姻也不再是离婚时的主要矛盾,夫妻财产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但我国目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着缺陷,导致离婚后财产分割没有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本文中笔者解决和讨论的便是如何使离婚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公正的问题。
以下笔者就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现状加以梳理。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我国学者余金枝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主要依照四大原则: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帮助原则。但这四大原则虽然考虑了离婚双方的利益,体现了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领性的原则,在实施中容易出现难以落实和顾此失彼的情况。
分割的具体原则也存在瑕疵,学者姜涛认为离婚财产中坚持的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
关于离婚财产的范围,我国缺乏对无形财产的分割,如知识产权、家务劳动、人才资本、商誉等。
对于知识产权,李彦林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由于此条只强调了收益所得到时间, 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在适用时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针对家务劳动,学者赵宣珍指出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多数是金钱或者是可以直接折合为金钱,相应地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针对此类财产进行分割。缺乏对家务劳动进行充分的评价,补偿的方式和数额都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其补偿数额也非常低,没有充分体现出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且其适用的前提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且只能在离婚时得到补偿。笔者认为,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这种对家务劳动的忽视实际上损害了妇女的权益。
从人才资本方面来讲,教授夏吟兰认为,对于学历、学位以及资格证等这些需要花费一定金钱和时间才能获得的且具有潜在价值的并没有作为可分割的财产进行考虑。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配偶一方在获得学历、取得学位、资格证等的情况下,提出离婚,这时的家庭财产所剩无几,另一方则面临无财产可分割的境况。
对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三部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离婚案件越来越难处理,对当事人来说离婚的诉讼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婚姻法》中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