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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文献综述

 2020-06-01 15:49:29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

在普通法系中,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是保险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仅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没有将最大诚信原则明确的予以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在英美法系中,研究探讨最多的却是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在论述这篇文章时,我将会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重点区分开来,对他们进行详细阐述,在论证过程中,以此来表述我个人的观点。

本文章将分为三大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法上诚信原则的基本概况、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以及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一部分内容我将从诚信原则的沿革、内涵、功能以及我国对诚信原则的运用这几个方面进行叙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在主观认知上似乎并不存在差异,第一部分内容对诚信原则详细介绍,主要为了将其与最大诚信原则区分开来。

两百多年以来,英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系的司法界都一直认为Carter v Boehm 案是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之滥觞。但到了21 世纪初,克莱德勋爵( Lord Clyde) 在2001 年明确强调指出: ”在Carter v Boehm 案中,曼斯菲尔德勋爵只是强调保险合同需要当事人的”诚信#8217;( good faith) ”。由此似乎产生一个疑问: 既然被奉为经典的Carter v Boehm 案并未言及”最大诚信”,那么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17 条确定的”最大诚信原则”的普通法渊源到底在哪里?

曾有学者就Carter v Boehm 案指出: 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课加如此严苛的”最大诚信”义务并非曼斯菲尔德勋爵在该案之本意; 此后的英格兰法院长期以来对该案判决的理解脱离了判决书的整体语境,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法院从此以后通过判决错误地逐渐使被保险人负担了远远比该案所确定的更加严格的义务。这一论断意味着可能正是Carter vBoehm 案之后的一系列判例逐渐催生了对被保险人颇为严苛的”最大诚信原则”。同时,这一论断也无疑涉及对Carter v Boehm 案与其后相关判例的比较。因此,第二部分内容我将结合Carter v Boehm 案例阐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

”最大诚信原则”随着大英帝国的殖民活动自然而然地传播到了美洲和澳洲。但其后来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本土化,使得该原则及其具体规则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不如在英国那么严苛。即使在英国,进入21 世纪之后,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也呈现缓和的趋势。

所以,在介绍完最大诚信原则判例法渊源后,我会点出美国、澳大利亚保险法在最大诚信原则和投保人披露义务的适用范围、”重要情形”的判断标准、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义务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法定救济的渠道这三方面显著不同于英国保险法的重大发展和变迁,以及英国保险法在这三方面的新近发展。

最后,在第三部分内容,我将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作出对比,揭露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主要从两方面阐述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1、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的法律渊源存在差异2、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存在法律思维上的差异。当然,即便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但并非不可融合,所以在论述这两者关系时我会采用辩证的方式表明自己的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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