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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以滴滴优步合并案为例文献综述

 2020-06-01 15:49:57  

毕 业 设 计(论 文)开 题 报 告

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

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目前我国市场上经营者由于在改革开放的福利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愈加迅速,并且在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下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入世以来,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进一步的”融合”并购成为增强自身实力的主要方式,由此为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以及国际市场上日益剧烈的竞争,我国市场上多数企业利用资本的运作、资产的打乱重组以及整合行业优势资源,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以达到能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的目的,故最近几年中国市场并购现象频频出现,例如2016年8月1日嘀嘀对优步的并购。中国市场上的并购在横向上使得行业的的竞争者数量直接减少,因此成为《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重点对象。经营者的集中会导致市场力量的集中,从而形成一定的垄断力,故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地对象,《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中的母法,基本法,旨在保障市场具有竞争力,从而来达到保障消费者的需求的不断满足,所以,对企业的集中的实现申报和审查制度是此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的事前机制。《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实体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标准、审查标准以及豁免事由。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7年8月30日颁布以来在这三方面的主要内容上存在立法不足,从而对法律的实施产生负面的影响。目前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仅国内并购,国外也通过并购的方式对华投资例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据部分观点了解这将成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第三次浪潮””将引起中国经济的核变”。外资的并购有利有弊,一方面会推动我国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但也会引发垄断的风险。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完善对市场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现反垄断制度的运行,故我国缺少强有力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这些现象与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在全球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对市场的科学规制对于市场、企业的保障市场的竞争、和促进市场的效率具有重要借鉴的意义。首先对于《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地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的界定和适用有一定的帮助,使其具备客观性和合理性;继而谨慎审视实际性减少竞争标准和规定豁免,从而和我国国情相结合界定经营者集中行为以及明确金钟这集中控制的实体标准和具体事由;总而言之,利用国内外的对比和研究了解国外制度的优势从而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反垄断制度。让我国经营者达到更好的发展,让消费者更好的满足自身的需求。

那么国外的优秀的值得借鉴的经验有哪些呢?我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说。一、申报标准以及审查标准的界定问题,美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标准的界定方面一直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美国对于企业垄断的界定通过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障碍、经济效率、破产因素以及国际竞争力等一系列标准来界定企业是否构成垄断,这样使得审查结果较为全面和客观。并且美国的反垄断法的代表《反托拉斯法》的实践一直体现出效率之上的原则,但是效率原则包含静态的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制度和技术进步的动态效率,故美国的制度是效率与质量完美结合的典范,因此我国可以结合当代史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世纪,从而建立我国的反垄断司法体系。二、在豁免事由以及豁免范围方面的借鉴,目前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对待自然垄断行业的立场和对策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主要表现在1.放松整体的管制;2.非国有化方面的调整;3.引入相应的竞争机制。例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相继对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随着时代变迁而作着相应的修改,如美国放松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电话、有线电视以及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的管制;德国取消了对电力、天然气、交通等大部分行业的垄断豁免;日本是在电信、烟草等行业取消了豁免加大了这些行业的竞争。三、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就如前文所述,一个完善的反垄断体制的建立必然会有强有力的反垄断主管机构来保障反垄断机制的运行。经过对美国、日本和联邦德国的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观察和研究发现这些国家的主管机构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反垄断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和独立性,是一个”审执合一”的准司法机构。这些反垄断主管机构虽然拥有的权利不大相同,但他们都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较为完整的行政权力,是”审执合一”的统一体。以借鉴各国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实情最终形成一个更好的建立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机制。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反垄断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来对反垄断机制的完善进行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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