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时效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开题报告
2020-06-02 19:48:2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取得时效即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源于《十二铜表法》前古罗马时期,后逐渐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纳,成为民法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房绍坤教授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提到我国民法领域对于取得时效的缺失。我国大陆地区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对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在我国大陆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课题要研究的问题
本课题旨在探究时效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取得时效即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大陆地区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对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在我国大陆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
中国大陆应否规定取得时效,时效取得制度又何必要性?中国应否规定取得时效,不同学者看法不一,综合各种学说观点,笔者认为取得时效并非鸡肋,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不能代替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本文围绕这一制度的功能与存在基础等方面探究中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建构的必要性。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首先是时效制度概述部分,参考各方学者的文章,论述取得时效的法律内涵、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相关立法,即取得时效制度的横向上纵向上的形成与发展,同时讨论国内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及现状。主要阐述取得时效制度在民法中设立的必要性,此部分是文章的主要部分。最后思考我国取得时效适用范围。讨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等方面是否能发挥必要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思考物权法范畴内不适用时效取得制度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