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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淆理论在我国商标法保护中的作用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8:30  

文 献 综 述

一、前言部分

(一)商标权保护的意义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并且可以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所以商标可以起到标示来源、保证品质、广告宣传等等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可以为我们起到引导的作用,从而大大降低我们的搜索成本,可以直接有指向性的认牌购物。正是因为如此,经营者们往往会投入大量的精力在自己的商标上 ,塑造一个好的商标形象也就是为自己塑造好的企业形象,所以商标是能够为其所有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这个意义而言,商标是一种工业产权,是必须加以保护的。

(二)商标权的保护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商标侵权的评判标准是商标的相同和近似原则,这是一种客观的评判标准,机械化的对比从而确定有没有侵权,却没有考虑是否会有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因素。在2013年最新商标法中,虽然加入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字眼,但是其前提仍然是相同或近似,所以混淆理论还没有成为可以单独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之一,这也致使许多经营者钻法律的漏洞。

二、主体部分

(一)商标混淆的概念和界定

商标的混淆指的是消费者无法辨识或者是错误的认识商品本身或者其来源,这并不是仅仅针对商标本身的错误认识,所以有别于商标近似。因此,考察商标侵权意义上的混淆,不能仅限于商标表象的比较,还要注重商品自身所蕴含信息的比较,即从商品入手。二者相结合才能产生完整意义上的商标混淆理论。

我国目前商标法上对于混淆的认定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即只要其使用的商标容易使公共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即可构成混淆。此外,这种意义上的混淆并不要求一定要有混淆的事实,而只要有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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