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8:58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国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在此过程越来越多的矛盾、冲突也在日益凸显,因此诉讼作为文明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多的纠纷会诉诸法院。问题在于有的时候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时,这个时候就需要案件的当事人做出选择,协议管辖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了。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而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是指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由某国法院受理他们之间因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争端。确定管辖权的协议就是管辖协议,由于他多以合同中的条款形式出现,一般称为管辖权条款和法院选择条款,我国国际私法著作中多称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本次论文的写作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介绍协议管辖制度: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概述、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现状、各国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立法实践以及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第一部分 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概述
程霞光(2004),王梦影(2014),周祺,赵骏(2014),徐峙,戴小冬(2006),佟小鄂(1984)等学者在其文献中有介绍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制度。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中调和管辖冲突,确定诉讼管辖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延伸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自然结果,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目前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各国在各自的国内法中设计了相关制度,也尝试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国也承认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并在立法中设立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
第二部分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现状
邓杰(2002),付鹏远(2016),万福良(2009),袁发强,瞿佳琪(2016)等学者在其文献中有介绍关于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现状。我国确定了国家民商事案件中的协议管辖,一定程度上也比较完善,不过我国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空白,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的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为单薄、笼统,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或者规定得比较模糊,从而在立法上留下了空白而同时对另一些问题则规定得不够合理,或己明显落后于现实需求,或不能够顺应发展趋势,与国际环境脱轨。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在涉外协议管辖的诸多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不统一、不准确甚至较为混乱的现象,在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地”问题上,我国目前也出现了立法目的与效果失衡现象。
第三部分 各国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立法实践
朱志晟(2004),吕晓莉(2003),徐峙,戴小冬(2006),邓杰(2002),孙南申(1999),何其生(2016),杜涛(2016)等学者在其文献中介绍了不同国家协议管辖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实践,比如美国的司法实践,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真正出于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律规定较少,大量的实践问题都是由司法判例提供指导。同时,美国的联邦政治体制决定了除了联邦的有关法规外,各州还有自己的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这些法规可能立场完全不同。此外,美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将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区分为国内协议管辖的规定和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而是进行统一的调整和规制。因此在讨论美国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的中各方面问题的立法和实践时,不必过多考虑”国内”和”涉外”的区分。比如德国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德国对协议管辖的处理十分复杂,也很有特色,与英美相比,其法律规定有更高的精密程度和平衡性。再者,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业已生效,美国、欧盟大多数国家均已加入,那么关于我国是否需要加入,学者们也提出了具体看法。
第四部分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学者李旭(2011),冯霞(2005),邓杰(2002),王吉文,叶宇轩(2008),吴放(2011),万福良(2009),何其生(2016),杜涛(2016)等学者就我国目前协议管辖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关于协议管辖的公约,如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生效后,我国是否加入?对我国有何影响?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如何完善?都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