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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的修正案立法模式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9:29  

一、引言 自1999 年12 月25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首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来, 立法机关至今已经颁布了九个刑法修正案。

可见, 在19 97 年的《刑法》施行之后, 刑法修正案成为立法机关修正刑法的一种主要模式。

然而,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这种新型补充立法模式的研究相对薄弱。

通过查找大量的论文,我发现不同的作者可能会从不同的范围或角度来研究刑法修正案模式,但是归纳起来大体上不外乎包括刑法修正案的定义和基本内容、刑法修正案与其他刑法修正形式相比的特点或优势、刑法修正案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等问题。

二、理论研究 1.刑法修正案的定义和基本内容的研究现状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定义,王政勋提出”刑法修正,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现行刑法进行补充、修改或者废除其部分内容,使之更加科学化的立法活动”。

吕华红指出”刑法修正案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对刑法典某一条文或某一部分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规范性文件”。

个人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普遍、全面和科学。

因为我国刑法入罪太多,重刑主义的特点与全球非犯罪化和轻刑化趋势相矛盾,这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的某些条文需要”废除”。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内容,高铭暄和吕华红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分为增设新罪和完善旧罪两个方面。

潘家永认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包括增设新罪、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功能及其体现三个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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