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赦免制度的构造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9:33
文献综述
赦免制度,是中外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原本是统治阶级的一种恩赐制度,发展至今,已成为统治者用以调节、平衡各种关系、补充法律之不足,缓和刑罚之过分严厉一种有效的刑事政策手段。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赦免制度稍有涉及。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而第80条同时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我国1997年《刑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都只是在关于累犯、不起诉等其他制度的规定中,对赦免有所提及。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赦免的施行既无实体规定,也无程序规定,赦免制度已完全被边缘化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变革与发展,多元化的社会分层体系已经比较明朗,这是成熟社会保持活力与生机的必要前提,但是同时也必然导致社会诸多矛盾的凸显甚至激烈化。在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下,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很好地缓解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冲突,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目前,关于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
赦免的定义:对于赦免制度的定义,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各种各样,但是对于其定义各个学者的争议不大。所谓赦免,是指国家对某些犯罪的犯罪人免除其罪和刑或者虽然不能免除其罪但是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的制度。
赦免的分类:日本学者野村稔根据赦免形态的不同,把赦免分为政令赦免和个别赦免;中国学者马克昌则根据赦免是否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分为常时赦免和特别赦免;中国台湾学者曾繁康根据赦免是否附有条件,分为绝对赦免和有条件赦免;根据赦免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学术界又有不同的分类,其中分为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赦免性复权是最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赦免的特征:对于赦免的特征,学界一致认为赦免具有补充性、强制性、妥协性、象征性等特点。
赦免制度的国内外现状:
(一)国内赦免制度的现状:
文革结束后,1978年修宪时恢复了特赦制度。1982年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宪法》之外,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都涉及了特赦制度。虽然现行法律对特赦作出了规定,但一直未实施过特赦。其实在最近一些年,一直有法律界人士在呼吁启动特赦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1999年国庆50周年、2008年北京奥运、国庆60周边、刑法2011年大修等时间节点上,都提出了特赦建议。200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批示:”我完全赞成对赦免制度的研究。2011年1月,被媒体称为”最后一个流氓犯”的牛玉强的律师,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特赦的建议,理由之一就是”流氓罪”早已经取消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高铭暄表示,面对当前我国社会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在一定范围内的刑事罪犯进行特赦,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赵秉志表示,施行的特赦,是刑罚手段的必要补充和救济,完善了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但对于特赦的对象各个学者的争议较大。例如增设腐败官员为特赦对象的问题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认为,对腐败官员采取有条件部分赦免的办法,以减少反腐败的阻力,争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这样的观点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对于腐败官员可以采取有条件的部分赦免,以减轻反腐阻力,争取他们对政改的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恢复特赦,增设必要的赦免对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腐败官员的赦免问题则反对那些打着改革的幌子,以党纪代替国家法律的反腐败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