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反致制度研究——大国利益和大国风范的融合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9:34
文 献 综 述
反致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自1878年福果案始至今,一直是法学家和立法界争论的焦点。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国际私法的缺陷日益呈现,亟需一种新的制度予以解决。许多学者对传统国际私法进行猛烈的抨击,认为传统的冲突规范过于机械不能适应各种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为它仅仅根据几个固定的连结点进行法律选择,而忽略了与具体案件的联系和法律适用的结果,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的实现。因此有学者提出,必须采取一种开放的冲突规则来对传统的僵固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而采用反致制度则可解决这一问题。
一、反致制度的概述
1.反致的概念
反致作为适用外国法的一种重要制度,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国际私法中反致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在上述四类反致中,狭义的反致采用得最为普遍。从最后指定适用准据法的结果来说,狭义的反致和间接反致最终都导致法院地国的实体法的适用,而转致则最后导致有关第三国的实体法适用。
2.反致问题的产生
翁杰教授在《社会科学家》刊登的《国际私法反致问题的诠释学解释》一文中指出,反致问题的产生源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观念的转变。在传统方法论意义法律适用理论中,当法官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只能援引外国实体法,而不能援引外国冲突法,即不允许反致。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这种做法与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思想的传统法律适用观念相背离。然而,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不是法官仅仅依据本国冲突规范逻辑推论的过程,而是不同国家针对同一事实,相互交流,达成共识的过程。法律适用观念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变直接导致人们对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法律选择立场的改变,反致现象的出现正是本体论法律适用观念在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