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9:38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愈渐频繁,人类本能的趋利性和各国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等原因使当事人拥有了更多的法律选择,这同时也造成了法律规避的可能性,法律规避制度也随之成为传统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法律规避问题严重影响着国际运输、国际投资等商业领域的健康发展。然而,目前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制度的规定尚未完善,有待改进。因此,研究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对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的概念
对于何为”法律规避”,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界观点相对统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出自新中国第一部统编教材#8212;#8212;#8212;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中,他认为”法律规避,又称僭窃法律或欺诈设立连接点,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使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的众多教材和理论都是效仿此定义。
但自上世纪末就孟宪伟在其刊载于《法学杂志》的”法律规避的两个问题”一文中提出质疑,后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觉察和矫正,”制造连接点”的说法并不准确,实施法律规避行为的当事人并不能够制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只是改变了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本应对应的事实因素。
刘想树在《国际私法》一书中认为法律规避制度是: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定性问题
国际私法界大多讨论的是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相比较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德国的梅尔希奥、法国的巴丹等学者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是后者的一部分。两者的作用同样是为了维护内国法的权威,优先适用内国法。因此,法律规避可视为国际公序应用的一种特别形态。而德国的克格尔、法国的巴迪福等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应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尽管两者在结果上都可能对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不予适用,但他们的性质却大不相同。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 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结果;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