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预见规则”开题报告
2020-06-02 19:49:3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可预见性规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简而言之:在合同关系中,违约一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在违约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范围之内。该规则旨在避免违约责任的无限扩大并且有利于对违约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关系的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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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或者解决的问题
本课题主要研究《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可预见规则之相关内容,可预见规则旨在避免违约责任的无限扩大并且有利于对违约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关系的正确判断。
我国立法中描述该规则较为粗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弹性,对违约责任的范围的确定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直接导致了同因多果,一案多裁的司法现象产生从而影响法律之严明。如何理解可预见性规则?如何从立法上完善该制度使其更加可以”预见”是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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