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探析毕业论文
2020-06-06 11:06:29
摘 要
中央十八大会议的一项重心是推进司法改革,这场大刀阔斧的改革,最引人注目、极有意义的一部分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这种转变既是因为刑事诉讼理论发展变化,也是因为法律文书更加公开透明,当今社会网络信息发达,人们能够了解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信息。以往因不合理侦查为中心导致的许多冤假错案被人们熟知,进而也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质疑。为了实现司法公平,亟需摒弃以侦查为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以审判中心主义取代之。审判中心主义是我国近年的新概念和热点,尽管西方国家之前有过类似的司法实践,但是他们使用的法律术语不同于我们。它总的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并不为人了解,施行有一定困难。本文一方面论述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盛行的时代背景,以及其在当代逐渐显现的缺陷,阐明改革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本文试图围绕审判中心论的理论渊源、发展历史以及实施困境探究其实现路径。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 侦查中心主义 检察权与审判权
An Analysis of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Judicial Doctrine
Abstract
One of the major priorities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Congress is to promote judicial reform, this drastic reform, the most striking, and most meaningful part of the promotion of the trial as the center. This change is 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law theory change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al instruments more open and transparent, today's social network information developed, people can understand more cases related to the judicial information. In the past, due to unreasonable investigation as the center of many of the wrong cases were known, and then also criticized the activitie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 In order to achieve judicial justice, the urgent need to abandon the investigation as the centralist concept of justice, to replace the center of the trial.Judicialism is a new concept and hotspot in recent years in China. Although Western countries have had similar judicial practice before, they use legal terms different from us. In general, they are still a strange concept. They are not understood and implemented. Must be difficult. On the one hand,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larify the necessity of reform; on the other hand,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path of the theory, the histo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lemma around the theory of the center of the trial center.
The Key Words:Trial center doctrine;Investigation center doctrine; Procurtorial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
目录
摘要 I
An Analysis of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Judicial Doctrine II
Abstract II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渊源 1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一般概念 1
(二)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发展 2
(三)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性 2
二、审判中心主义施行困境 3
(一)司法理念方面 3
1.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 3
2.裁判行政化 4
(二)案卷移送主义 4
(三)证据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贯彻 5
(四)是辩护人的作用有限 5
三、审判中心主义的中外比较 6
(一)中外比较概述 6
(二)英美法系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历史 6
(三)大陆法系国家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历史 6
(四)其他地区国家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历史 7
四、审判中心主义实现路径简析 8
(一)确保审判独立 8
1.审判独立是前提 8
2.审判独立的实现 9
(1)审判机构独立 9
(2)减少内外部因素影响….…….. 9
(二)明确检察权与审判权界限 10
(三)完善案卷移送制度 10
(四)规范证据规则适用 11
(五)提高被告方辩护的有效性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引言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点被很多国家正式或非正式地确认,实践中也不同程度适用。然而,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发展曲折,审判中心主义如今在西方已经普遍适用和完善,我国却迟迟没有真正实行。今天,法治化发展不断完善,司法公正需求日盛,诸多冤假错案却不断在网络下曝光,社会上质疑司法公正的言论越来越多,人们不得不正视这一基本原则。有学者陆陆续续开始研究这一理论,著书立说,为刑事审判领域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十八大四中全会第一次正式提出并以官方文件正式确立了这一原则。这一举措有利于重新梳理刑事诉讼各程序的顺序与地位,发挥各程序的作用,整合和优化诉讼模式,改变侦查为主,庭审次之的司法现状。审判的中心地位,不仅要在诉讼各阶段,同各机关职能关系上实现;同时,也要在独立的审判过程中,通过保护辩护方权利,提高其法庭地位,实现审判的中心作用。接下来,如何明确审判中心主义的概念和意义,其历史发展情况,施行所遇困境,如何贯彻实施审判中心主义,则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渊源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一般概念
审判中心主义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第一次以正式文件提出。在此之前西方很多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概念,但在实践中却早已有了很长的历史。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在法庭上,法官应当根据审判过程审查证据、发现案情,据此进行自由心证,从而作出判决。同样,在意大利相关法律中也规定,法官在对案情进行分析、论证,或者进一步作出有关定罪量刑的结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庭审验证的。否则法官的判决不论公正与否,都将被合理质疑。然而在我国,对于审判中心主义,早前鲜有学者论述。十八大之后,陆续有学者响应刑事诉讼司法改革号召研究该理论,并纷纷著书立说,审判中心主义意识成为讨论热点。这些学者发表学术著作阐释审判中心主义的概念和意义观点不一,没有人对其作出一个权威的、严谨的和周延的定义。但是各种定义都有一定道理,都是可以参考研究的方向和角度,例如张建伟教授认为:“审判中心主义,是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的核心环节,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控
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成为诉讼的中心结构。”[1]简单来说就是弱化以往侦查过高地位和对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强大影响力,发挥审判程序在定罪量刑中的关键性作用。总的来说,让所有的诉讼活动最终服务于审判,在审判中发现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笔者比较赞同这一观点,本文也是在这吸收理解一概念的基础上进行论述。
(二)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模式类似于欧洲早期的纠问式,没有专门的法官,地方行政长官身兼数职,同时拥有侦查权和审判权。多以口头询问和刑讯逼供的方式审理案件,被告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出现很多冤假错案。从清末和民国时期开始学习西方法律,直到建国初,我国已经建立起现代化的司法体系。但是由于几千年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影响和学习苏联,加上社会经济百废待兴,政局动荡。一方面受传统思想影响,另一方面因政局动荡不安,社会秩序紊乱,不得已导致实践中提高了侦查的重要性。司法审判实践中,侦查机关包揽了诉讼程序中最多也最重要的内容,而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本应是对侦查阶段成果进行检验和制约,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却演变成了仅仅是对其进行确认,审判阶段并没对侦查阶段发挥好制约作用。效率提高了,司法目的也达到了,但难免出现冤假错案,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这种侦查为重心的司法手段变得不合时宜,错案更加频繁出现。受权力分立理论的影响,又有人宣扬诉讼阶段论的诉讼职权划分。建国以来各种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争论不休,在各种理论争论碰撞中,新的思想火花迸溅,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不断发展完善。直到21世纪,习总书记领导召开的十八大会议,才正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理念。这种理论衍变趋势反映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划分界限、权力制约,也突出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不同力度。
(三)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性
强调审判中心主义,实际上是对过去我们实行的诉讼模式的批判与改良,本质上也是表明对公检法职权进行清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