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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可携带权的法律构造及其启示开题报告

 2020-02-18 19:27:4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加强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保护,促进数据自由流通市场竞争,2018年5月25日,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生效。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在立法技术上的创新,例如第20条增设了数据可携权。GDPR确立该权利旨在解决像GAFA等互联网巨头的数据垄断问题,保障个人对自身数据的实际控制力,并方便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在不同的社交网络和应用之间自由携带,从而促进市场主体使用更有利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技术进行相互竞争。

GDPR中数据可携权的设立在减轻消费者转移个人数据的不便与负担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对中小企业而言,要克服数据转移给另一服务商系统不兼容或不匹配的问题,就要研发相应的软件或应用,但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充足的财力物力去研发这些系统。此时,数据可携无疑给它们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GDPR在强调权利时有些脱离了技术原理,可操作性差。在关于可携权的规范中,不仅难以证明数据主题拒绝申请、拒绝进入进入基本设施或违反GDPR的行为,还忽略了可实施性及效率问题;数据可携权会促进数据控制主体间的竞争,但不能确保该权利使得数据交换时的可携数据都是必要或有用的数据;数据可携权将加大软件和应用商的成本,而这一成本转移给消费者。

GDPR及其规定的数据可携权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对所有国家和区域的立法者都是严峻的考验。我国近年来将大数据发展上升为国家略。2015 年国务院发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在宽松政策环境和人口红利的刺激下迅猛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大国,在网络治理上就更需要本土的理论创造和制度构建。因此,从欧盟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研究和立法中吸取适应我国国情的经验,不失为一种捷径和优势。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数据可携权概述。研究欧盟gdpr中数据可携权的立法背景及演进之路;第二,数据可携权的理论基础。探讨个人信息自决权对数据可携权的影响;第三,数据可携权的权利构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范围以及欧盟数据可携权的利弊;第四,数据可携权的借鉴及启示。探讨适应我国国情的数据可携制度体系。

拟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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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01.01-01.18,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4)2019.03.20-0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5)2019.05.30前 正式提交毕业论文,准备答辩;
(6)2019年第十五周,毕业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何玉颜.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解读及其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启示[J].图书情报导刊,2018,3(11):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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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阮爽.《欧盟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及其在德国的调适评析[J].德国研究,2018(03):88-103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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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任哲.建立欧盟统一的数据保护框架[J].中国金融,2018(12):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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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European Union.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Z].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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