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的效力及处理文献综述
2020-06-26 20:10:39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口的持续增长,建筑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广阔的市场和颇丰的利润吸引着众多商事主体。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行业的严格规定,特别是资质管理制度使得建筑业市场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阻挡了部分企业和个人的进入。
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与效率,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建设工程这一特殊的挂靠经营现象应运而生,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建设工程挂靠合同便是指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个人或企业(即挂靠人)与有资质或资质较高的施工单位(即被挂靠人)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挂靠人假借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一种合同。
建设工程的挂靠是工程实务界对工程建设模式的一种实务称谓,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工程挂靠的准确法律术语叫做”借用资质”。
对于这种挂靠经营行为,大多数专家学者,如杜巧莉,李秀武,持鲜明的反对态度,他们认为挂靠行为是一种以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达到承揽建设工程谋取利益的目的,具有以下危害:1.挂靠工程管理不到位,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2.施工人员没有与被挂靠人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易发生劳动纠纷;3.绝大部分挂靠人的施工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力量、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要求,造成挂靠的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给建设工程带来诸多隐患。
因而建设工程挂靠合同应该无效,并由此提出专项治理整顿资质挂靠、严格预审投标单位资格、大力查处和惩罚工程挂靠行为和完善信息机制与信用机制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而在法律层面,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8230;#8230;(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