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的法律关系及效力探析文献综述
2020-06-26 20:10:41
文 献 综 述 我国建筑业近年来飞速发展,但由于管理疏忽、配套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尤其是”挂靠”行为最为常见,也是问题最多,牵涉最广。
学届对挂靠合同也有大量的研究,以下将学届的一些观点以及争议点进行整理。
一、挂靠的定义 对于”挂靠” 一词并非法律术语,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准确定义,至今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学说虽众说纷坛,但主要观点的大意却相同。
主要有两种性质的定义,一是认为挂靠是一种经营方式,如许晓彤认为挂靠是指具有某种资质条件或符合某种性质的企业在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后,允许其他企业、企业组织、个体户或自然人依附于该企业并使用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方式。
”二认为挂靠是一种行为,如饶东、张传武认为挂靠是无资质或资质偌的民事主体通过协议形式依附于有资质或强资质的民事主体通过协议形式依附于有资质或强自制的民事主体,并以后者的名义参与特地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后者定义被采纳较多。
学说文献对挂靠合同的定义大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述。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定义中最重要的表述为”借用资质”,故我认为以上定义只是表述不同其实际意义都相同。
二、挂靠合同的形式 对于挂靠合同的形式,学届有争议的是内部承包是否为挂靠合同是否为挂靠合同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