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6 20:10:44
现如今,企业因缺乏商业信用而产生的危机迫在眉睫,正是针对这一危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应运而生。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学界观点不一,一类学者认为主体仅为一些”企业”,如李安渝学者认为主体包括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另一类学者认为除了企业之外还包括政府部门,如李佳阔学者认为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也应成为该制度的主体。
关于制度主体应该公示的具体信息,卢继玉学者认为需要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这些也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明确规定的。
而在彭运朋学者看来,这些还远远不够#8212;#8212;实收资本、认缴出资、不良信用记录都应纳入应该公示的信息的范围。
信用信息公示的途径众多,具体包括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地工商系统自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其他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组建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站。
制度运行近四年以来其带来的良性影响显而易见。
周友苏学者认为,该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整个企业信用机制、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创新政府监管模式(社会多方合作和多元主体的参与来实现管理的目的)、增强市场有效性、从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另一方面,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其中,”制度明确了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此外还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保障和支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这两点是张异冉学者最为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