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的问题及对策文献综述
2020-06-26 20:11:59
文 献 综 述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的申请,依法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准许相对入行使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学术界关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学者王克稳认为《行政许可法》虽然讲二者认定为同一概念,但是在实践中,大量的行政审批被以非许可类审批的名义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去。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定义 关于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的定义,在《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有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许多学者的观念认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参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周佑勇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样,都是为了解决现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问题而产生的”。
事实上,笔者认为这两者有着实质的差别,虽然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但是行政许可的基础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后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
而行政处罚的基础是违反行政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给予的行政制裁。
因此二者存在很大差异。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定义的理解,学术界存在两种认识,学者马怀德、林泰认为在实践中,”一站式”服务、行政服务中心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集中在一个服务大厅,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而四川大学法学教授许继敏则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多个行政机关将原有的行政权力让渡,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在让渡后原有的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该权力,因此,行政服务中心不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体现,其本身只是一个行政办公集中的场所,主体资格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