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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庭审实质化改革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7 19:36:38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在实践中异化为侦查决定审判、审判配合检控、审判依附侦查的局面,即侦査职能俨然演化为实质性裁判,法院的审判职能不彰;法院的审判职能与侦查职能同质化,导致审判职能的独立性、中立性地位丧失,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失衡;法院的审判特别倚重于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査程序及其运作的结果,庭审虚化、走过场,由此产生了很多冤假错案,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8230;#8230;这成为实现司法公正及推动依法治国的重大阻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对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

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实现庭审实质化,要具体分析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办法,从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推动依法治国。

在论述之前,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现将有关文献资料归纳如下: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及其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国学术界也兴起对这一命题的解读与研究。

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诉讼关系命题,即审判中心是相对于刑事司法其他权力功能而言的,由此确定侦查、起诉与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关系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从而要求侦查、起诉必须按照审判的要求进行,代表学者如陈卫东、龙宗智;而有的学者如刘计划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就刑事诉讼结构和诉讼结果而言的。

就刑事诉讼结构来说,以审判为中心是相对于控诉和辩护而言,控辩双方之间的纠纷必须由法院通过审理予以解决;就诉讼结果来说,以审判为中心是法院对案件有权独立做出判决。

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审实质化是指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通过庭审来确定。

这是尊重司法规律以及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

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而司法判断的形成关键在于在庭审中法官通过证据质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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