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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法官任免制度文献综述

 2020-06-27 19:36:58  

文 献 综 述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现代法治国家意义上的法官管理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法治发达国家逐步建立起适合各国国情的法官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起新的法官管理制度,并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是指围绕审判权的行使而设定的,有关法官的地位、法官资格、法官任免、法官保障、法官教育培训、法官的惩戒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的总称。其中的法官任免制度的构建无疑在整个司法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司法的权利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职业之手,那么再神圣纯洁的法律也都会变质。”由于我国历史和政治体制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司法人员的低素质而导致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形象和权威,无法与繁荣发展的市场经济和诉讼的繁多复杂相适应。我国要培养一只高素质法律家群体同样离不开法官任选制度的激励,而一只业务精良、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会充分带动法律家群体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法治环境的整体改善。

二、研究现状

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研究法官任免制度。郭美松的《日本法官任免、考核制度》写到日本为防止司法腐败是通过完善法官任免、考核制度,来寻求公正的。在日本要成为法官必须要取得法曹资格(日本全国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而被授予的一种资格)。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内阁不能随便任免法官。《日本国宪法》第80条:法官一届的任期为十年。届满后,必须办理再任手续。安东尼#8226;梅森的《澳大利亚法官的任免》(徐平译)中写到其任命模式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第72条,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督(the Governor General in Council)任命。1979年《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法案》第6条要求联邦总检察长应就任命一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事宜,得与各州总检察长们进行磋商。法官的免职在《澳大利亚宪法》第72条有所反应,但是并没有对法官的任期作出具体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一条解释为规定法官任职终身。《维多利亚州宪法法案》第77条第1款以及其他州宪法的规定,似乎议会能够以其所选择的任何理由将一位法官免职。法官任免似乎都存在着种种不确定性。安东尼#8226;梅森最后提出:除非我们制定适当的法规,以保障治安法官和裁判庭成员的独立,否则,就像已经发生在法官身上的一样,干涉其独立性,最终将会危及司法独立理念。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在没有外界干涉,不受任何外人影响的情况下,自由地听审并判决案件。

我国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资格、选任方式、免职方式均有规定,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张华和王丽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研究》一文将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选任制度进行比较,提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是任职条件偏低;其二是任选机制设置不科学,法官选任受外界干扰严重;其三是相关制度不健全,法官选任制度难以发挥作用。这是因为历史的惯性。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司法始终附属于行政,这种惯性一直延续至今,使得法官任选制度独有的规律和特点长期不被重视。

王禄生在《相马与赛马:中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实证研究》一文认为我国初任法官选任机制在着力推进改革近十年之后,新问题已然萌生。表现在初任法官选任机制缺乏基本的连续性,统一性和对竞争的过度强调。我国许多司法改革的推行,都是建立在自下而上的模式上,特别是”地方试点主义”在决定出任法官选任机制变动性的同时,加剧了多元性与对公开竞赛的偏好,这对司法理性将带来危害。张恩铭和李敏慎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潜在问题及解决思路》提出,对试点如果缺乏对以人财物由省统管和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核心改革内容的制度设计,势必带来基层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不力、司法系统内部”行政化”加剧、法官检察官选任产生”逆淘汰”现象以及独立行使的司法权力异化成司法专横甚至司法腐败等问题。解决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既要中央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各省的大胆探索。欧循东的《司法改革,谁来任命法官?》一文中说司法改革会带来一系列人事任命机制的变化。省级统管的任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基层人大对提名人选具有决定任命权,其地方化因素如何解决?法官遴选提名任免机制的创新,司法地方化将加剧;遴选程序和任免程序的衔接也会带来困境。

面对种种问题,国内的专家学者也对于这些弊端提出很多建设性的建议。李立新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外法官管理制度比较研究》提出改革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制度的设想:1.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首先有必要科学确定法官的员额,建立一定地域的统一协调机制,统筹予以确定。2.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从大学的法学教授等中选拔法官的做法,建立法官的系统外选拔机制,适用开放性的法官选任模式。适当延长被选任者曾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年限,以保证初任法官都具有相当的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3.应当设立独立的专门的法官选任机构,由其从现代法治对法官素质要求的各个方面考核法官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夏克勤和胡媛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专业化改革思路》一文提出确立阶梯式法官选任机制和构建法官待遇无差别化制度,调动一线法官在审判岗位工作的积极性,提升职业尊荣感。耿协阳的《省级统管背景下的法官任免制度改革探析》一文围绕”省级任免”和”省级提名、分级任免”两种方案进行探析,他赞同”省级任免”方案,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配套措施,以确保”省级任免”制度能够有效运行。

三、本文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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