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诉讼中的不予受理问题任务书
2020-06-28 20:19:21
1. 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
明清时代对于诉讼受理的规定,有应受理而不受理和不应受理而受理两种情况,这两种皆为违法行为。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法定情况下,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管辖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这些往往出自衙门自行的规定,例如放告制度、证据久远不予受理等。如果官府不予受理,当事人有什么救济措施,法律的规定也非常简单,当事人如何自行救济,这也是需要梳理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运用现代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此进行解读,是理解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手段。本文的主要内容立足于此。
本文要求阅读历史典籍和相关律典,要有理论深度和原创性,在写作过程中,应遵守学术伦理和规范。
2. 参考文献
1.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杨雪峰:《明代的审判制度》,黎明文化出版社1971年版 。
3.《大明律》、《大清律例》
4.田涛 许传玺 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 毕业设计(论文)进程安排
2017.11.20#8212;2017.12.31 |
下达任务书、收集阅读资料 |
2018.1.1-2018.2.28 |
完成开题报告、开题论证 |
2018.3.1shy;#8212;2018.4.15 |
完成论文初稿 |
2018.4.16#8212;2018.5.15 |
完成论文二稿 |
2018.5.16#8212;2018.6.7 |
论文定稿 |
2018.6.4-2018.6.14 |
论文答辩 |
2018.6.15-2018.6.17 |
论文成绩评定 |
2018.6.18-2018.7.6 |
总结评优、论文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