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缔约时信息披露义务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8 20:21:05
文 献 综 述 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前,在保险缔约信息披露范畴中,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所规定,并且国内对保险人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研究众多。
对于说明义务的研究实践中纷争不断,理论上众说纷纭,此类案件也在不断增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均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规定不甚明晰、细化,缺乏具体可操作性,故在实践中给保险实务和司法审判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还是值得研究探讨的。
笔者希望能够较为客观、准确的反映实践中保险人说明义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介绍目前对这些问题有所涉及的相关学说,希望能够在此基础上对该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现状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其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是否愿意与保险人签订合同。
徐卫东在《保险法学》这本书中提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定义务[3]。
所以,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实质上是为了保障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
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并于1995年被我国首部《保险法》所确认。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从说明范围和说明标准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