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背景下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的优化文献综述
2020-06-30 21:21:04
文 献 综 述 近年来司法改革一直是热点话题,法院的人员分类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
由于审判人员和审判人辅助员的职责不清晰,使得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成为司法改革中争议大、困难多的一个堡垒。
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司法技术人员等五类人员。
其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是协助法官高效、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是审判实务中必不可少的辅助性人员,同时与法官员额制度有着密切关联。
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背景下,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也是改革的重点。
优化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是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
审判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也是影响着司法责任制重要因素之一。
但就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宪法性规范和最高院的改革意见中有关于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和职责的简单规定。
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笼统规定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职责,未涉及涉及助理有关职责;《法官法》对于法官的职责进行了泛化规定;最高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对法官和助理的职责界定仅针对试点法院的制度探索,适用范围有限;《书记员管理办法》中比较清晰地规定了书记员职责,但由于法官职责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书记员的职责杂糅【1】。
本文以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关于司法辅助人员改革的论文、问题、措施、成效作为对象,力图简明扼要的说明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现状、成因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