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0-07-06 18:32:59
摘 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在建船舶及其所有权等基本概念,并且在建船舶所有权的特点进行归纳,而后从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角度对在建船舶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整理,包括在建船舶的含义、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以及造船合同的性质等方面。最后,对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制度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包括了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与转移、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以及船舶登记等问题,并且提出了一定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在建船舶 在建船舶所有权 造船合同 所有权转移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Ownership of Ships Under Construction
Abstract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d the basic concepts of ships under construction and their ownership, moreover,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hip’s ownership under construction, and then collated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ship’s ownership system under constru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mestic laws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including the meaning of ships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cope of ownership of the property, and the nature of the shipbuilding contract. Finally, it summarizes and summarizes the specific legal issues of the ownership system of ships under construction, including ownership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ships under construction, property scope of ownership and ship registration, etc.,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Ships under construction; Ownership of ships under construction; Shipbuilding contract; Transfer of ownership
目 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 言 1
一、在建船舶所有权概述 1
(一)在建船舶的含义 1
(二)在建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2
二、在建船舶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3
(一)在建船舶含义之立法现状 3
(二)在建船舶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之立法现状 3
(三)有关造船合同的性质之立法现状 4
三、在建船舶所有权制度的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5
(一)在建船舶含义问题与解决 5
(二)在建船舶的财产范围问题与解决 6
(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解决 6
(四)在建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与解决 11
(五)在建船舶的登记问题与解决 13
结 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引 言
海洋经济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航运业则在海洋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强调充分发挥交通在国际贸易的纽带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发展成为航运大国。2001年中国重返WTO以后,一直到2016年,水运量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达到了10.9%,高于同期的铁路运输近7个百分点;2016年,我国水运(货运)量达到了638238万吨。
水运的蓬勃发展,背后有着造船业的支撑。近年来,世界造船中心向中国转移。2017年我国造船业三大指标,包括完工数、新订单数以及已持有的订单数三者均达到了全球总数的40%以上,市场份额排名世界第一。然而在这傲人的数据背后,我国的对于在建船舶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潜存的问题日益严重,对在建船舶的法律问题研究刻不容缓。
一、在建船舶所有权概述
(一)在建船舶的含义
何谓在建船舶(亦即建造中船舶),海商法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为“《海商法》”)第3条第一款[1]对船舶进行的定义,与之相比,“在建船舶”在功能上无法进行移动,显然不属于《海商法》上所规定的“船舶”。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在建船舶”是指那些正处于建造之中的或者是尚未完成建造的看起来像船舶的物[2]。然而这一解释并不能解决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在建船舶含义规定上的空缺,原因很明显:首先,众所周知,船舶的建造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的时间通常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因此船舶的建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此“在建船舶”的财产范围以及财产数量也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等到船舶建造完工以后财产范围及数量才真正固定下来;其次,依据法理,在建船舶并不是一个独立之物,属于民法上的“集合物”的概念,不符合“物权之客体原则须为特定独立之物”[3]原则,因此不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之客体。从另一方面来说,“在建船舶”是一堆用于造船的材料、机器设备等一般动产的总和,它们在物理上通常处于分离或者半分离的状态,但是由于这些一般动产通常都具有内在的联系——它们都用于建造一个特定的动产,即一艘船舶,因此可以说这些动产具有一定的整体性,这就为这些财产在法律上拟制成一项财产提供了一种可能。
(二)在建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在建船舶本身具有一些普通船舶不具有的特质,而其所有权又是凭借这种不一般的船舶作为客体,因此其所有权也就相应地具有一些特殊性,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4]。
1.法律适用的准用性。
从严格意义上讲,在建所有权并不等同于海商法上的船舶所有权。所以,只有《海商法》做出了特殊的规定,这种所有权才能按照该规定适用《海商法》有关制度。基于这种特征,《海商法》有必要对此明确说明,即哪些规定适用在建船舶所有权制度是允许的。
2.权利范围的限制性。
“所有权之利益,得分为三种,即自己为物质的利用;使他人利用,而收取对价;以为担保,而获取信用”[5]。从严格意义上讨论,在建船舶并非真正的船舶,它不具备一般船舶所具有的使用功能或者是实用性,也无法直接创造任何的收益,因此,以“在建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自然也不具备使用与收益这两项权能。在实践中,在建船舶往往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因此,担保价值是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
3.虚拟客体的非特定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