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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延迟的对策分析开题报告

 2020-07-09 20:27:4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焦点的举证时限制度已引起司法界的广泛重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效力问题,对于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了第一部专门针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8212;#8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举证时限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其司法解释的局限性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产生很多问题。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于举证时限作出规定,由严格转向宽松的形式转变。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模糊、难操作作了补充规定。但因为我国目前缺乏举证时限制度的思想文化背景、缺少庭前程序等相关的配套制度,新民诉法将逾期举证后果规定为证据失权过于宽松等原因,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仍然是一个需要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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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的问题:

拟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内涵的揭示,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及时的相关规定的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举证迟延的现象及成因分析以及域外典型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梳理研究,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界各种完善方案的分析,以期提出有益的完善建议,为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拟采用的研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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