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方式研究开题报告
2020-07-09 20:27:5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抗诉监督职能之外,又探索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介入民事诉讼,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以及检察权定位的争论,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一直面临重重困扰与质疑,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也存在不同观点。自2013年1月1日开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从制度上确立了公益诉讼,同时也保留了支持起诉的原则。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不同方式进行重新梳理与探讨。
(二)研究意义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这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的滞后导致了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运行不畅,争议较多。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具备了独特历史背景和丰富精神内涵的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符合我国的国情、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的法律屏障。虽然有着某些缺点与不足,但其存在的价值却是不容否定的。同时,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体现。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通过运用法律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制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边际界限,也是构建完整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关键环节。其次,随着当前司法实践中所解决纠纷类型及范围的扩展,界定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和方式,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并遏制司法腐败。此外,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