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开题报告
2020-07-15 21:09:5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本课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非常迅速,许多实力雄厚的企业继续进入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业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繁荣的背后也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就是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也就不能及时支付,结果,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中,开发商的地位相对较强,而承包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许多承包人为了获得建设项目,不惜垫资施工。因为他们相信在结算的时候可以收回垫资款和其他工程价款。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让人大失所望,主要是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甚至拒绝支付工程款。当承包人得不到工程款的时候,就会拖欠大量的农民工工资和大量的材料商欠款,造成很多社会矛盾,形成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鉴于这种社会现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是遏制拖欠工程款,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然而,由于此法条法律性质不明,可操作性不强,致使现实中很少承包人可以按照本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具体批复,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但仍然收效甚微。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首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对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三种学说进行评析比较和分析。其次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该部分主要分析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内容。接下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包括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与其他相关权利的效力次序两个方面。最后为了处理好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实现和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深入思考。
二、拟采用的研究方法